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与规范学生成绩管理,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琼台师范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成绩管理的范围为所有在籍学生在校期间修读本校开设的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它是评价学生在校期间课程学习的结果,其表现形式为课程成绩与学分。它是奖助学金评定、毕(结)业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课程成绩的评定与计算
第三条 课程成绩是一门课程修读结束后的最终课程考核成绩,无论考试、考查科目,平时、期中、实验、期末、总评均以百分制记录。它是由课程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以一定权重比例折算生成。所有课程的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总评成绩均以百分制记录分数(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课程先按百分制记录分数,再按五个等级进行登记)。其统计方法按照课程性质折算如下:
纯理论课程:平时成绩×40%+期末成绩×60%(期末成绩为期末卷面成绩或其它形式考核成绩),个别专业因课程特殊性,需要改变总评成绩构成的,由教师或系部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报经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教师可对比例进行调整,重新设定。
实践+理论课程:平时成绩×20%+实践成绩×n%+期末成绩×(100-20-n)%,期中n代表本课程中实践教学时数的比重。
纯实践课程或专题性课程:先按百分制记录分数,再按五个等级(优:90分以上;良:80~89;中: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进行登记。平时成绩包括上课出勤、作业、课堂讨论、课堂交流和学习态度等,其中考勤占10%。
第四条 每门课程成绩≧60分为合格,成绩合格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三章 成绩的录入、修改及归档
第五条 课程考试(或考查)结束后三天内,任课老师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登录到学校的教务管理系统。
1.总评成绩按课程性质、考核要求由平时成绩+实验成绩+期末成绩按比例构成录入;
2.缓考学生的成绩与总评成绩构成一致
3.补修学生的成绩与总评成绩构成一致
4.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按重修课程考核办法执行。
5.补考学生成绩与总评成绩构成一致,总评≧60分按“60”分计,总评<60 分按实际分计。
6.《考试(考查)成绩单》中的“成绩”栏为0分时(成绩不能为空),需在“备注”栏要注明原因,如“旷考”(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即为旷考)、“作弊”、“缓考”“缺课1/3”等字样。
7.退役入学或复学学生免修(考)课程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608号令和《琼台师范学院鼓励学生应征入伍实施办法》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属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批。
①若未修课程中有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及形势与政策课程,可申请免修,其课程总评成绩按85分予以认定登记。上述课程若在入伍前已修读,按实际取得分数予以认定,不再修改。
②退役学生在入学或复学当学年(四周之内),可申请3门课程免考,免考成绩以70分计。免考课程不包括专业基础课、公共英语和计算机课程。
③退役学生若在部队里曾荣获军功或嘉奖的,入学或复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分奖励。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所获得奖励学分可用于申请免修未修读的课程(专业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除外),其免修课程总评成绩按80分予以登记。
具体学分奖励详见下表:
曾获得奖项 | 奖励学分(分/次) | 备注 |
荣获一等功 | 16 | 屡次立功或嘉奖,奖励学分可累计. |
荣获二等功 | 12 | |
荣获三等功 | 8 | |
荣获团级及以上单位嘉奖 | 6 | |
荣获营级单位嘉奖 | 4 | |
荣获连级单位嘉奖 | 2 |
第六条 成绩经核实后,任课教师要及时将学生成绩登录并提交入库,确保在学期结束后供学生查询。
第七条 成绩一旦入库原则上不得改动,确需进行成绩更改的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经开课单位的相关领导批准后交教务处进行更正。添加和删除某学生成绩记录须由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八条 成绩入库后,各教学单位要立即将经核实的《考试(考查)成绩单》装订成册交一份教务处备案。《考试(考查)成绩单》作为原始成绩记录由教学单位长久保留,试卷等保存至毕业生离校五年。
第九条 毕业生成绩需由教务处在毕业前夕进行梳理核对后,由学生所在单位统一格式打印一式两份盖章交教务处盖章后作为毕业生的成绩证明材料交学校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四章 成绩的报送与管理
第十条 任课教师以行政班为单位登记学生的课程成绩(公共选修课以教学班为单位登记学生的课程成绩),并严格按照教务管理系统统一格式生成的《考试(考查)成绩单》打印一式四份(教师,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教务处各一份)。任课教师签名,经教研室主任核实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开课学院公章。在指定的时间内把《考试(考查)成绩单》报送到开课学院办公室和学生所属学院,同时将所有成绩评定依据,包括试卷(纸质、音像、电子类等)、部分作业本和实验报告、平时成绩记录等,报送开课学院办公室存档。数据归档形式可以光碟,网盘或移动硬盘为载体。
缓考、补修、补考、重修的课程成绩按要求记录,在指定时间内(一般在考核后3天内)将成绩登记表一式四份送学院审核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凡不符合规定的成绩单,二级学院、教务处均视为不合格,一律退回重做。凡不按要求及时报送成绩单,对后续工作造成影响的教师或学院,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成绩档案采取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章 成绩的申诉与查实
第十三条 学期成绩入库后,学生即可自行上网查询,如有疑问可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所属学院申请成绩查实与查卷,学院查实或查卷后将查实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协调各相关部门负责学生的成绩查实与查卷等方面的申请及处理,教务处及各相关部门应予协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O二O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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