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严肃考核管理,确保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考核工作,明确考务人员与监考教师职责,树立良好的教风、考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全校的课程考核考务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课程考核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任组长,成员为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教学秘书、辅导员等。其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安全保密规定;考核前负责组织落实考核相关任务,对考务人员和监考教师进行培训;考核中负责协调、检查考核保密等执行情况;考核后进行保密安全管理情况分析、处理和总结。
第三章 考务人员与监考教师职责
第四条 考务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考务人员必须做到:
(一)考务人员应当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较高、无亲属参加本次考核。根据试卷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凡参加考务工作的人员、有关情况和内容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均属于机密。在保密期限内,考务人员有义务和责任对所承担的考核工作及其身份对外保密;不得复制、传播试卷相关内容;不得接受涉及与该保密工作内容有关的其他工作,如编写有关的复习资料、参加讲座、研讨班或以变相形式泄露、传播其保密工作的内容等。
(二)考务人员收发、传递、外出携带试卷及相关资料,应向所在单位报备,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放在保密设备中。
(三)考务人员须提前30分钟将考核相关材料送达考区(有特殊要求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指导、督促监考教师按要求进行监考;遇到考核突发事件,及时向主考汇报并协助处理;考核结束,按考核主管部门要求运送、保管和交接考核材料。
第五条 监考教师应当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较高、无亲属参加本次考核。监考教师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忠于职守,维护考场秩序,监督学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开考前,监考教师必须做到:
(一)提前20分钟到考务室领取考核有关材料并参加考务培训,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一切准备工作;
(二)认真查验学生身份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防止替考或无考核资格学生、未携带证件学生入场,安排应考学生按指定位置就座;
(三)指导学生做好考场清理工作,督促学生将除答题必需的文具及开卷考核、上机考核中根据规定可以带入座位的材料之外的书包、课本、笔记本、通讯电子工具等各类物品,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四)巡回督促学生检查座位及周边区域,要求学生如发现与考核内容相关的纸条、字迹或其他物品,必须及时报告;
(五)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
第七条 开考后,监考教师必须做到:
(一)核对学生答卷上所填身份信息是否与本人学生证、身份证等一致;
(二)迟到超过30分钟的考生不准进入考场;
(三)考核进行30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四)认真监考,不闲聊,不看书报,不接打电话,不吸烟,不玩电子设备,不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五)对考核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六)做好考场监控、巡视,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七)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倾向,应及时制止,尽量将学生可能发生的违纪或作弊行为终止于事发前;
(八)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等材料。
第八条 考核结束,监考教师必须做到:
(一)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保持考场秩序,待收齐试卷、答卷等考核材料并经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场;
(二)及时将学生试卷、答卷、考场记录等各类考核材料交至指定地点。
第九条 对已构成考核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监考教师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终止其考核,收回试卷、答卷等考核材料,收缴、保存违纪或作弊证据,将其带离考场处理。监考教师填写考场记录,准备好后续处理所需材料,以书面形式客观、清楚说明学生违纪或作弊事实,经两位及以上监考教师签字确认后,迅速上报考务负责人,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 监考教师如因擅离职守、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秩序混乱,放任、袒护、包庇或协助学生违纪或作弊,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务人员与监考教师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考务人员在规定的考核开考时间后10分钟内将试卷及相关材料送达规定地点但未影响考核正常进行;
(二)考务人员未按要求组织考前培训且对考核正常进行造成一定影响;
(三)监考教师考核开始后迟到5分钟以上;
(四)监考过程中未认真履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五)有监考任务,未提前履行相关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考前培训会;
(六)其他产生一般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未按要求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二)考务人员未按规定时间送达试卷及相关材料,导致考核无法正常进行;
(三)担任监考,无故不参加;
(四)监考过程中放任学生违纪作弊;或监考时袒护、包庇、协助学生违纪作弊;
(五)遗失待考或已考核试卷(含答题卡);
(六)其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考务人员和监考教师按学校现行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五章 考场安排
第十四条 校内考核按考场大小安排学生考核,做到一人一桌或保持足够安全间隔。
第十五条 各考场按学生人数配足监考教师,严禁安排校外兼课教师参加监考。考场监考教师安排要求:单一自然班和50人以下的合班考核考场需安排2名监考教师、51—80人的考场需安排3名监考教师、81人及以上考场需安排4名监考教师。原则上不安排超过80人的特大考场。
第十六条 考前30分钟,考核课程命题教师到考务办公室核对试卷,如发现有错误,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及监考教师加以订正。每场考核要安排若干机动人员在考务办公室待命。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十七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核,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座,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监考教师。
第十八条 考生考核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论。考核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九条 考生除考核允许携带的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考核中若确需借用他人文具用品,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
第二十条 考生在考核前须清理课桌内的杂物,并查看课桌、墙壁等处,若发现有与考核课程相关的文字、公式等,应在考前向监考教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开卷考核时不得交换、借用他人的笔记,练习本等考核资料。上机考核时,考生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上网。
第二十二条 答题一般用签字笔、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楚。
第二十三条 试题印刷有不清楚之处,考生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教师对试题作任何解释。
第二十四条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等考核材料带出考场。
第二十五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考核中途,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确因身体原因,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在监考教师陪同下离开考场。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期间考生应将试卷写好答案的一面朝下放置,考核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等监考教师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核用纸收齐并允许考生离开时,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七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七章 考风考纪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在考核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在校园内广泛开展考核纪律的动员、宣传,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考核氛围。各二级学院组织全体师生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核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琼台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琼台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引导、教育全体学生严格遵守考纪考规;督促教职员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以良好的考风促进良好的教风、学风建设。
第二十九条 为了严肃考核纪律、加强考风建设,学校成立考核纪律委员会,负责监察全校考核的总体情况。有关职能部门成立校级巡考队伍,全面督促、检查有关考核制度的落实情况。各二级学院应在考核前成立二级学院级考核领导小组和巡考队伍,全面负责本学院学生考核过程和开设课程的考核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关于考务工作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课程考核考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和省级考试除外)。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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