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琼台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我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成员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9-25人的单数组成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研究人员等。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5-9人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各学院推荐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须进行换届。职务委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其在委员会的职务自动更替;委员因出国、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等,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常务秘书1人。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审核并批准学位授予名单;
(三)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五)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审查学位申请者资格;
(三)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2-3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2/3(含2/3)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的1/2以上为通过。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做出结论。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2/3以上(含2/3)的委员同意。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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