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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台师范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2021-09-09 14:5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管理,确保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明确考务与监考教师职责,加强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籍在校本专科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参加学校组织的其它各级各类考试,按本办法执行。在籍在校港澳台侨学生、学历教育留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专科生的有关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在上课的学年学期都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须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分管教学领导任组长、副组长,专业团队(教研室)主任、负责教务工作的教师为组员。其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的考试安全保密规定;考试前负责组织落实考试相关任务、对考务和监考教师进行培训;考试中负责协调、检查考试保密等执行情况;考试后进行保密安全管理情况分析、处理和总结。

    第二章 试卷印制与保密管理

    第五条 考试试卷的印制工作由教务处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一)凡涉及5个及以上平行班级的考试试卷(或考试人数200人),由学校指定的印刷厂统一负责制版印刷。

    1.委托方和承印方需签有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印制试卷时,工作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与试题有关的信息。命题教师要在规定时间内对试卷清样进行校对,以保证试卷印制质量和按时交付。试卷印刷、装订完成后,应对其数量、质量进行复核,试卷袋封面应注明校区、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班级、试卷份数等信息。

    2.对制好的试卷和命题及教师交来的答案及评分标准,教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绝密保管,直到临考前任何人无权提前看卷、取卷、看答案等。考试前两天,印刷厂和二级学院负责人交接印制的试卷,当场查验印制试卷的数量、质量以及试卷袋封面信息,需附加草稿纸等配套用品的,提前统计好一并领取。

    (二)凡涉及4个及以下班级的考试试卷(或考试人数200人),由学校文印室制版印刷。

    1.考试的试卷由教务处文印室凭二级学院试卷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试卷样卷、命题审批表和试卷送印卡统一制版印刷,在制卷过程中,命题教师要在规定时间内对试卷清样进行校对,以保证试卷的高质量和按时付印。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命题教师自行制版。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对文印室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2.试卷印制完成后,各二级学院组织专人对试卷进行清点、分装和密封。清点试卷时发现的试卷废(残)页应在有关人员监督下当日销毁。试卷袋封面需注明校区、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班级、试卷份数等信息。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安排专人专柜保管试卷,专人负责场所安全,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七条 在试卷印制、分装、领取、保管、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泄密或其他特殊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散,在处理突发事件的同时上报考试主管部门。

    第八条 考试结束后试卷等相关材料的运送、保管、交接、阅卷等事宜亦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三章 考务与监考教师职责

    第九条 考务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负责考务工作的教师必须做到:

    (一)考务教师应当政治上可靠、业务水平较高、无亲属参加本次考试。根据试卷保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参加考务工作的人员、有关情况和内容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均属于机密。在保密期限内,考务教师有义务和责任对所承担的考试工作及其身份对外保密;不得复制、传播试卷相关内容;不得接受涉及与该保密工作内容有关的其他工作,如编写有关的复习资料、参加讲座、研讨班或以变相形式泄露、传播其保密工作的内容等。

    (二)考务教师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试卷及相关资料的,应向所在单位报备,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放在保密设备中。

    (三)考务教师须提前 30 分钟将考试相关材料送达考区(有特殊要求的考试按其规定执行);指导、督促监考教师按要求进行监考;发现考试突发事件,及时向主考汇报并协助处理;考试结束,按考试主管部门要求运送、保管和交接考试材料。

    第十条 监考教师应当政治上可靠、业务水平较高、无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忠于职守,维护考场秩序,监督学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开考前,监考教师必须做到:

    (一)提前20分钟到考务室领取考试有关材料并参加考务培训,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一切准备工作;

    (二)认真查验学生身份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防止替考或无考试资格学生、未携带证件学生入场,安排应考学生按指定位置就座;

    (三)指导学生做好考场清理工作,督促学生将除答题必需的文具及开卷考试、上机考试中根据规定可以带入座位的材料之外的书包、课本、笔记本、通讯电子工具等各类物品,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四)巡回督促学生检查座位及周边区域,要求学生如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字迹或其他物品,必须及时报告;

    (五)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

    第十二条 开考后,监考教师必须做到:

    (一)核对学生答卷上所填身份信息是否与本人学生证、身份证等一致;

    (二)迟到超过30分钟的考生不准进入考场;

    (三)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四)认真监考,不闲聊,不看书报,不接打电话,不吸烟,不玩电子设备,不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五)对考试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六)做好考场监控、巡视,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七)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倾向,应及时制止,尽量将学生可能发生的违纪或作弊行为终止于事发前;

    (八)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必须做到:

    (一)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保持考场秩序,待收齐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并经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场;

    (二)及时将学生试卷、答卷、考场记录等各类考试材料交至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对已构成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监考教师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收缴、保存违纪或作弊证据,将其带离考场处理,监考教师填写考场记录,准备好后续处理所需材料,以书面形式客观、清楚说明学生违纪或作弊事实,经两位及以上监考教师签字确认后,迅速上报考务负责人,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五条 监考教师如因擅离职守、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放任、袒护、包庇或协助学生违纪或作弊,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务与监考教师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考务在规定的考试开考时间后 10 分钟内将试卷及相关材料送达规定地点但未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二)考务未按要求组织考前培训且对考试正常进行造成一定影响;

    (三)担任监考,考试开始后迟到 5 分钟以上;

    (四)监考过程中未认真履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五)其他产生一般不良后果的行为;

    (六)有监考任务,未提前履行相关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考前培训会者。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考务未按要求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二)考务未按规定时间送达试卷及相关材料,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三)担任监考,无故不参加;

    (四)监考过程中放任学生违纪作弊;或监考时袒护、包庇、协助学生违纪作弊;

    (五)遗失待考或学生已考试卷(含答题卡);

    (六)其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务人员和监考教师按学校现行相关文件处理。

    第五章 考场安排

    第十九条 校内考试按考场大小安排学生考试,做到一人一桌或保持足够安全间隔。

    第二十条 各考场按学生人数配足监考教师,严禁安排校外兼课教师参加监考。考场监考教师安排要求:单一自然班和50人以下的合班考试考场需安排2 名监考教师、51—80人的考场需安排3 名监考教师、81人及以上考场需安排4 名监考教师教师。原则上不安排超过80人的特大考场。

    第二十一条  考前30分钟,考试课程命题教师到考务办公室核对试卷,如发现有错误,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及监考教师加以订正。每场考试要安排机动人员若干在考务办公室待命。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二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坐,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监考教师。

    第二十三条 考生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论。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十四条 考生除考试允许携带的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考试中若确需借用他人文具用品,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考试前须清理课桌内的杂物,并查看课桌、墙壁等处,若发现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公式等,应在考前向监考教师提出。

    第二十六条 考生在开卷考试时不得交换、借用他人的笔记,练习本等考试资料。上机考试时考生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上网。

    第二十七条 答题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楚。

    第二十八条 试题印刷有不清楚之处,考生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教师对试题作任何解释。

    第二十九条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第三十条 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中途,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确因身体原因,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及陪同下离开考场。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考生应将试卷写好答案的一面朝下放置,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等监考教师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收齐并允许考生离开时,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十二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七章 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不带符合规定的考试证件,不按考试安排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未按指定座位就座且不服从监考教师调整和安排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擅自传、接物品的;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等身份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交卷后在考场或周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八)违反规定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时,视其悔改表现好坏,决定能否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给予重修机会。累计两次作弊或作弊与违纪各一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前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考试中发现课桌、周边墙壁、身体、衣服、考试物品等处抄写与考试相关内容的(不论翻阅与否);

    (二)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不论翻阅与否);

    (三)开卷考试交换、借用他人考试资料、利用电子设备上网查询的;

    (四)偷看或者抄袭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五)协助他人抄袭试卷答案或者相关内容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上机考试未经允许擅自上网的;

    (十)相互核对答案或试卷被人拿走后不报告的;

    (十一)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十二)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或者其他应当认定作弊的行为;

    (十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威胁、侮辱、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等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含发生替考行为的双方)。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偷窃试卷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使用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发送或接收相关信息的,或者使用其他器材作弊的;

    (七)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八)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包括取证),并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记录表》和《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一式两份,监考员保留存根并将另外一份交由学生保留。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出具收据。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存根与《考场记录表》同时送交教务处或二级学院考务室,有物证和旁证的应附物证和旁证材料。《考场记录表》和《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考场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被发现后,销毁违纪或作弊证据,不配合调查,无理取闹,干扰阻碍调查取证的,依规从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事实和处分结果应及时通报全校。教务处通报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学生处根据学生违纪作弊具体情况认定处分结果。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结果计入相关档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主管教学校长审核,经学校教学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执行。

    第四十条 处分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海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七)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海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八章 考风考纪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在考试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在校园内广泛进行考试纪律的动员、宣传,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考试氛围。各二级学院组织全体师生及教辅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琼台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琼台师范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等文件;引导、教育全体学生严格遵守考纪考规;督促教职员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以良好的考风促进良好的教风、学风建设。

    第四十二条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风建设,学校成立考试纪律委员会,负责监察全校考试的总体情况。有关职能部门成立校级巡考队伍,全面督促、检查有关考试制度的落实情况。各二级学院应在考试前成立二级学院级考试领导小组和巡考队伍,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考试过程和开设课程的考试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关于学生考试的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参照本办法执行(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和省级考试除外)。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琼台〔2011〕9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琼台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docx



      琼台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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