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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台师范学院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2021-09-09 15:03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端正考风,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考试要求,加强考试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实现课程考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海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学校近年来课程考核管理和改革取得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考核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一条 全校的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对课程考核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的管理。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考试管理小组,人员由二级学院领导、专业团队(课程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等构成。课程考核工作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确定监考教师,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的情况,做好教考分离、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试卷保管、考试质量分析及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课程考核范围和考核方式

    第三条 凡纳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均应组织考核,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应以相应方式组织考核。

    第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明确考核方式。课程所选考核方法应以有利于考核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综合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提高为导向,充分考虑课程目标、课程性质等因素,鼓励教师积极采用书面试卷考核、调查报告、作品展示、课程论文(设计)等多层次、多样化的课程考核方法。原则上必修课程均需考试,但每学期闭卷考试科目3-5门为宜。未经教务处批准,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均不得擅自改变既定课程考核方式和时间。

    第五条 积极推进过程评价,将考核和评价贯穿于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创造一种有利于丰富学生学习经验、促进学生成长发展、有效指导学生自主学习的教学环境,并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让学生产生内生性的学习动力,提高学习效果。任课教师可从学生出勤、平时作业、课堂讨论、过程考核等方面开展过程评价,原则上平时作业次数不低于2次/学分、过程考核次数不低于1次/学分,并在教学过程中均匀分布。

    第六条 考试课程期末考核原则上在停课后的考试周集中进行,考查课程期末考核在期末停课前一周完成考核。

    第七条 期末考试方式采用笔试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随堂完成的考查课程,考核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00分钟;采用面试,考试时间由开课学院确定,面试教师以三人为宜,不得少于两人;实行实际操作的课程考查,原则上不超过180分钟;实行口试的课程考查,时间一般为每人10~30分钟;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查时间可依照实际情况和教学环节要求酌定。

    第八条 课程考核需要求学生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采用提交作业(调查报告、作品或论文)等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选择适当的作业提交方式。如采用邮件或其它网络途径提交作业,任课教师须明确提交作业的截止时间,并与学生彼此及时确认作业是否提交和收到。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作业的,按未参加考核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所有课程要求考核方法的科学性、考核形式的多样性、考核内容的全面性、考核过程的可回溯性、考核结果的公平性。

    第十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第一周内必须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组成情况、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比例等。公布方式可采用课堂公布、教务系统首页公布以及其他课程平台公布等任一种方式。

    第十一条 在复习考核阶段,教师应当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过的知识,但不得划定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成绩评定,所有考核形式的成绩评定均应有依据。任课教师应将考核与成绩评定依据妥善保存,以备在成绩争议处理中进行复查。学生成绩表、试卷质量分析表、试卷应按照教学类档案建设要求完整成套交开课学院(部)集中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四章 课程考核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考生资格确认

    (一)凡参加正常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琼台师范学院学生管理手册》规定的在籍学生(含已办相关手续的重修、跨年级、跨专业选课的学生)或经学校同意,办理了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可参加课程考核。

    (二)在考试周内,学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期末考核。

    (三)重修生、缓考生必须办理报名手续,凭“学生证或身份证”、课程重修或缓考审批表参加课程考核。

    (四)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如凡缺课时间在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取消考核资格),在考试前两周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工作,将应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学院办公室;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审定后由学院办公室于考核前一周通知学生;主讲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核资格”的字样。

    (五)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须由本人在该课程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否则,按缺考论处。对缓考的学生,主讲教师在该生成绩单上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课程将视具体情况安排补考或随下年级的学生参加期末考核。

    (六)符合考核资格的学生须持教务处规定的有效证件进入指定试室,按指定座号就坐。凡不按照要求带齐有效证件者,不准参加考核,并按旷考论处。

    第十四条 考试命题

    (一)命题原则

    1.科学性原则。试题无原则性错误,表述应简明、准确,不得有差错和歧义;试题制版要规范,文字、插图工整、清楚、准确;试题能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的相互关系。

    2.合理性原则。试题的内容、范围、深度均符合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试题结构在题型、题量、分值分配、难度、信度、区分度、认知层次比例方面分配合理;评分标准简洁、准确,便于把握。
        3.有效性原则。组成试题的题目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地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命题要求

    1.考试命题需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考查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要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体现本课程的重点内容。

    2.试题编制要综合考虑试题的总体难度、题量大小,做到难易适度、题量适当,有较全面的知识覆盖面。试题中要有一些具有提高性、灵活性、前沿性的内容,试题的编拟、选取应力求新颖,不落俗套,但避免出“偏、怪、刁”题目。试题所代表的应是教学内容中实质性的东西,或是对基本能力,如阅读、分析、归纳、表达等能力的考查。每份试卷原则上应达到以下量化指标:

    1)试卷容量

    试卷容量是由考试时间来决定的,一般以70%的学生能在70%的时间内把考题做完为宜。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2)命题范围和覆盖面

    教学大纲上所规定的教学内容都应在命题范围内。以章计算,覆盖率应为100%,即每章都应有题;按节计算,覆盖率应不低于80%。

    3)题型

    为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从不同的角度对学生进行考察,题目类型应尽可能丰富一些,不同类型的试题按一定比例形成最佳组合。

    判卷给分客观、答案明确的试题称为客观性试题;正确答案可用多种形式表述、评卷者须凭主观经验给分的试题称为主观性试题。客观题和主观题在试卷中应各占一定的比例,一般文科以5:5,理科以6:4为好,且上下浮动不要超过 10%。

    4)试卷难易度

    不同难度的题目要有适当的比例,大体上可按“容易:一般:较难=3:5:2”的比例安排。就内容而言,“三基”方面的题目可占60% 左右;综合运用方面的题目可占30%左右;有较大难度,为少数水平较高的学生设置的题目占10%左右。

    5)命题实行A、B卷制,两套试题应在题量、题型及难易程度等方面基本一致,两套试题均须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A、B卷试题重复率不超过20%,同类专业课程考核试题要求在三年内重复率不超过30%。

    3.公共类、通识类课程原则上应该建有试题库。有试题库的课程和其它有条件的基础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统一组织考试。已建成试题(卷)库的课程必须使用题库试卷,试题库每年至少更新 20%试题,试卷库每年至少更新 2 套试卷。已用过的试卷不能整卷继续使用,使用前必须重新调整、修改、整合。凡学时学分、教学大纲、教学要求相同且结束时间基本相同的课程,均应使用同一试题并在同一时间进行考试。。

    4.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要简洁、完整,便于把握。客观试题答案准确无误,多项选择题要明确给分原则;主观试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解题步骤、要点的给分不应出现小数;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加以说明。

    5.涉及多名教师上课的平行班课程考试,原则上不允许教师单独命题,需抽调2-3人成立命题小组共同命题。

    (三)试题的审批、印制与保密

    1.试题命题完毕后,由命题人填写《琼台师范学院考试命题审批单》、《琼台师范学院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和《琼台师范学院考试试题审批送印卡》,报二级学院专业团队(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按命题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一套试题用于考试,另一套密封好后由二级学院专业团队(教研室)主任在密封袋上签字作为备用试题,用于学生缓考、补考和应付考试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备用试题交二级学院指定的试题管理人员保管,交付试题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2.如命题教师为二级学院专业团队(教研室)主任或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其试题的审核程序参照前项办法执行,由其他的二级学院专业团队(教研室)主任或二级学院审核。

    3.二级学院领导、专业团队(教研室)主任对所审核的试题有权提出质询,命题教师应对质询作出解释。对不符合要求的试题,应退回命题教师重新进行命题。专业团队(教研室)对本专业(课程教研室)课程试卷质量负责,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对本二级学院试卷质量负责。使用未经审批的试卷进行考试的课程,其成绩无效。

    4.试卷的样式必须按教务处的统一要求的样式排版。打印的样卷由考务人员通知命题教师校对并签名后方可印刷。

    5.印卷期间,印刷试卷的单位要设立独立的印刷场地,保证印刷质量,严格执行试卷的保密工作制度,及时销毁废卷等,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印刷、装订、封装、交接和保管工作。

    6.印制好的试卷由考务人员清点装袋。考务人员在领取试卷时必须注意试卷文字、插图工整、清楚、准确。试卷装袋时必须认真核对校区、课程名称、考试班级、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试卷份数等,以免错漏而影响考试。

    7.凡需要使用草稿纸的课程,由各二级学院明确提出要求并登记签名,由试卷印刷单位工作人员将草稿纸与试卷一同装订。考试结束时草稿纸与试卷一起收回并由二级学院统一处理,在试卷存档时,草稿纸不必保存。

    8.各二级学院考务人员须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在试卷袋中准备考生信息核对表,应特别注意将具有考试资格的跟班考试学生(重修生、缓考生、跨年级、跨专业修读生)名单填写在试卷袋上,并贴密封条。

    9.为确保安全、保密,试卷的收集、报批、送印、校对、清点、装袋等一系列工作均由考务人员负责。如果出现试卷(题)泄漏,学校将对泄密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二级学院需严格按照学校的考试文件要求和考试日程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考试安排表,教务处负责审核汇总全校考试安排表并于考试前2周内向全校师生公布。

    第十六条 所有课程的应考学生必须持有效证件参加考试(身份证和学生证),无证或证件不全者不能参加考试。试卷考试实行单人单座,监考教师必须认真核查每个考生的考试证件。

    第十七条 考务教师、监考教师需严格按照学校考试管理办法中考务和监考工作要求做好考试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考试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学校领导、各行政部门与各二级学院领导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并将此作为一种制度。教务处安排行政人员进行定点整场监考。巡视人员应及时作好考场巡视记载,巡视记载作为评估各单位考试工作依据之一。

    第六章 阅卷、成绩与试卷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阅卷

    (一)阅卷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公正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批改,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避免出现漏判、误判和错判现象,不得私自更改答案内容和成绩。

    (二)积极推行集体阅卷。公共课或平行课、专业核心课程期末考试试卷均应实行教考分离,教考分离试卷必须由二级学院组织相关专业团队、课程教研室采取教师流水作业形式集体评卷。

    (三)同一门课程试卷的批改形式要统一,阅卷批改一律使用红色签字笔,试卷批改时一律用加分表示,答对题打记号“√”,不记得分;答错题要在错误之处以划横线或打“×”等统一的错误标注;空答的大题,在空白处划“/”,标注扣全分,在题头给0分。表示已阅。每道大题题首右侧分数栏填写本题的总得分,客观题各小题不需要标注得分,主观题各得分点需标注得分。试卷题头处填写各大题得分及个人总得分。

    (四)试卷记分数字书写必须准确、清晰、工整。试卷评阅应避免出现更改成绩的现象,如确需更改,应用双横线将错误划掉后,在其下方书写正确分数,并签署改判教师姓名。

    (五)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不得委托其他人独立承担试卷的评阅工作。

    第二十条 成绩录入与报送

    (一)任课教师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纸质版成绩登记表一式四份,分别由教务处、开课单位、学生所属单位和教师本人存档。教务处规定时间内最后确认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学生成绩。
        (二)教师在教务系统填报的成绩必须与纸质版成绩登记表一致。纸质版成绩登记表不得修改和涂改,如有涂改,必须有涂改者的签名;凡报送的成绩不符合教务管理系统要求,或不符合成绩管理规定的(比如成绩分布明显偏高或明显偏低等),相关二级学院须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三)学生课程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需改动须由任课教师本人填写成绩更动申请表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经二级学院专业团队(课程教研室)主任复核、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确有错误方予更正。
        (四)在学校向学生公布成绩之前,教师个人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课教师查询。成绩或评分依据逾期不交或逾期送审者,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学生可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凭个人学号和密码登录教务系统查询成绩。
        第二十一条 试卷复核与归档
        为确保考试质量,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须对每学期所有的考核课程的答卷情况进行复查、抽查,并对考试结果进行抽样分析,报告考试质量,从中提取有关数据信息,为今后的教学和考试改革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试卷复查:各二级学院必须制定出书面的试卷复查时间安排表(包括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第一次试卷复查的时间应在本学期结束前,下学期初再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第二次试卷复查。各二级学院应以专业团队(课程教研室)为单位对本单位的所有考试课程的试卷进行复查。试卷复查的比例不得少于教学班人数的30%。试卷复查人要在试卷的相关位置签名。教学主任和教研室主任必须在审阅第一次试卷复查结果之后方可审批课程成绩。各二级学院(部)应把期末考试的集体评卷、试卷复查、考试质量分析、课程教学总结等作为教学研究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认真做好记录。
        (二)试卷经二级学院复查完毕后归入课程教学档案,存档保存。课程教学档案(平时成绩、过程材料、期末成绩等材料构成)由教务处负责抽查。

    (三)试卷档案须由开课单位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七章 课程缓考、旷考、补考

    第二十二条 缓考

    (一)学生缓考必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由缓考者本人在考试前3天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说明缓考的科目和缓考的原因。因病要求缓考的须附上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并交校医室复核。

    2.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查,教学主任签字、加盖院(系)公章,报教务处批准备案之后方可生效。凡因患急重病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未能在考前及时办理缓考申请者,事后一周内须及时报送申请,因病还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交校医室复核。

    (二)学生因一般事由申请缓考,学校不予批准。编造理由申请缓考获得批准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已缓考的课程按照旷考处理。课程开考后,不再受理学生的缓考申请。

    (三)缓考科目随下一年级的学生一起考试。缓考科目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在成绩单上标注“缓考”字样。

    (四)申请初考缓考获得批准的学生,其成绩按初考成绩记录;原则上补考和重修课程不受理缓考申请,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二十三条 旷考

    (一)期末考试无故缺考或请假未批准者,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平时成绩正常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可申请参加课程重修。

    (二)平时测验和期中考试旷考者,该项成绩以零分计,学期成绩评定的比例不变。

    第二十四条 补考

    (一)学生参加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课程不予安排补考。

    (二)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参加课程补考:

    1.参加课程学习且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

    2.参加课程学习但因特殊原因申请缓考,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的学生。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安排课程补考:

    1.各专业在校就读的最后一个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

    2.公共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

    3.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

    4.出现“旷考”、“作弊”等行为的课程。

    5.无故缺席课程(含见习、实习、实验、实训等)累计达教学时数的1/3及以上者。

    第八章 课程免听和免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免听

    (一)学生自学能力较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1.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者;

    2.批准攻读双学士学位者;

    3.因转专业修读课程有冲突者;

    4.提前修读课程与所选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

    5.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时间冲突者;

    6.对课程确能说明已有相当基础者。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新生不能免听,从第二学期起凡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学期最多可以免听两门课程,但是下列课程不得免听:

    1.通识教育必修课程;

    2.各实践教学课程及环节。

    (三)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需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免听的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第一周;

    2.学生需填写申请表格,经任课教师面试审核,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免听。

    (四)免听管理

    1.各二级学院于每学期第二周内将学生免听情况汇总并报教务处备案;

    2.获准免听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方可参加该课程结业考核;

    3.免听期间,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认真考察学生表现,对表现欠佳者可取消其免听资格;

    4.获准免听的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且不能再申请免听。

    第二十六条 课程免修

    (一)学生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较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部分课程:

    1.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者;

    2.对某些课程确能说明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者;

    3.在国家或省级考试或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4.科研能力突出且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免修仅限于首次修读的课程,下列情况不实行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2.实践性教学环节课时达总学时30%以上的课程;

    3.学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因特殊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者,可以不跟班上课,但须参加学校安排的保健体育课程的学习、锻炼及有关的体育活动,由体育学院(系)负责考核。

    (三)申请免修课程学生,需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免修的申请时间为前一学期结束前两周;

    2.学生需填写申请表格,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免修考核;

    3.免修考核于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举行,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获准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其成绩计入个人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

    (四)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按照《琼台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可以免修并认定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五)免修管理

    1.免修考核每学期安排一次,对缺考者不再另行安排。

    2.免修考核未通过,不作课程首考不合格处理,学生可继续跟班正常学习。

    3.免修未被批准前仍要坚持听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4.对符合第五条第3款条件者,可直接免修一门相关课程,成绩以“90”分或“优秀”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琼台[2009]206号)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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