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件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审核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在校生,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成员包括学校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研究人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从学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如舞弊作伪等)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异议和其他事项;
(四)修订《琼台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8以上(含1.8);
(四)外语水平达到《琼台师范学院关于学士学位外语成绩标准的补充规定》的相关要求或达到学校外语水平测试合格标准;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或已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因不符合第九条3、4、5之一(同时不符合两种者不适用本条),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但在校期间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本人可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补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当年考取境内或境外(境外高校必须是教育部认可的高校,且除学士学位证外,学生已满足录取学校所要求的全部条件)硕士研究生;
(二)学业平均成绩排在班级前35%;
(三)参加本专业学术或技能大赛,并获得相应奖励:
1.全国性比赛个人项目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
2.全国性比赛集体项目中个人在团体中的排名: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
3.省级或省级片区比赛: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
(四)获省级运动会前二名或中南区运动会前六名或全国性运动会前八名;
(五)除考试作弊外,因其它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但处分后至毕业前表现较好,并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有其它立功表现,受到学校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表彰;揭发、制止、协助侦破他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学校、县级或县级以上纪检、政法部门书面表彰;具有其它学校认可的突出表现;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逐个审核本单位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初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在本单位内公示三天。
(二)各二级学院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后,汇总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校长办公室发文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学校文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学位证书与学位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设计、印制。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的发证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授,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第十五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予公告,宣布学位证明作废。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学位档案,收集、整理、核实和报送学位信息;将学位证书的样式及其变化情况、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决定及名单及时报送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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