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学习纪律,端正学生学习态度,保持优良学风,培养合格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学业预警,是指对学习成绩存在问题的学生的预警;所指的退学处理,特指对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经多次教育而没有根本性改进,在规定时间内所修学分达不到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和取得毕业资格,对学校学风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的处理。
第一章 学业预警
第一条 学业预警对象
对上学期考试通过的学分(包含下学期开学补考后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所修课程学分数一半的学生。
第二条 学业预警程序
1.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开学补考成绩提交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报送本单位应予以学业预警的学生名单。
2.教务处审核后发文下达学业预警的学生名单给相关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将《学业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
3.学生所在学院领导、辅导员和班主任要对学业预警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将情况反馈给家长,促使学生警醒,引导和督促学生转变态度,发奋学习。
4.学生应对本人受到学业预警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学院备案。
第二章 退学
第三条 退学对象
1.累计两个学期考试通过的学分(包含补考后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所修课程学分数一半的;
2.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退学程序
1.因学业原因应予以退学的学生,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完成《琼台师范学院学生自动退学处理申报表》,学生所在学院作出书面意见(附相关材料)提交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党政办将会议纪要给教务处拟文,党政办印制正式文件。
2.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并做好告知记录备查。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10日内,即视为送交。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3.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应在两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退还学生已预交学费和其他费用的余额。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发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相关证明。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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