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程教学管理,规范和改进本科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管理与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以下简称教学大纲)是执行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组织课程教学、选用和编写教材、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配置教学资源的重要依据,也是课程建设和课程评估的重要内容,其制(修)订、管理与评价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各本科专业是教学大纲的责任主体,根据学校教学大纲编写要求,组织课程组教师编制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按照学校和学院的管理要求执行、评价教学大纲,提出教学大纲修订和变更申请。
第四条 二级学院(含承担开课任务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学院)是教学大纲的管理主体,按照学校要求实施教学大纲管理,安排系主任负责组织制(修)订与审核教学大纲,检查教学大纲执行情况,受理教学大纲变更申请等。
第五条 教务处是教学大纲的监督管理单位,负责统筹、协助和指导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和组织检查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等。
第三章 制订与修订
第六条 制(修)订原则
(一)同步性。教学大纲原则上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同步制(修)订,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各类专业认证标准、职业能力标准、行业标准、岗位标准、课程标准和高等教育质量新要求以及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等为指导,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基本依据,根据其变更情况同步制(修)订。
(二)导向性。教学大纲应体现思想性与学术性的统一,坚持能力和知识并重,将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三者融为一体,突出课程育人导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三)产出性。建立产出导向的教学大纲,使课程目标既能对接毕业要求又能体现课程特色,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能够支撑课程目标的达成,课程考核内容与评价方式能够证明课程目标的实现。
(四)科学性。教学大纲的编制既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又要反映学科发展最新动态;既要建立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逻辑关联,又要依据课程目标达成的要求确定课程内容、教学方式和考核内容方式。
(五)规范性。教学大纲要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相吻合,与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代码、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类别、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等课程信息相一致。确保文字清楚、意义明确、名词术语和格式规范、定义正确。
第七条 主要内容
包括课程基本信息(含课程代码、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类别、适用专业、学时学分、先修课程、选用教材、参考书目、大纲执笔人与审核人等)、课程目标(含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关系)、课程内容(含课程内容与课程目标的对应关系)、教学方式、考核内容方式(含考核内容方式与课程目标的对应关系)、评价标准与成绩评定方式、课程资源等,具体以教务处当年发布的教学大纲模板为准。
第八条 制(修)订程序和要求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定稿后,学院成立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编制领导小组,安排系主任负责组织制(修)订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的大纲,并按课程类型分类编制理论课程、实验课程和职业技能训练、实习实训类实践课程教学大纲。
(二)课程组负责人负责组织本课程组教师编制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涉及跨学院的课程应组织相关任课教师参与。经课程组教师充分讨论后,由课程负责人执笔编写,基本程序如下:
1.科学设计课程目标。正确理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要求指标点内涵,确定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依据毕业要求指标点,根据学科要求、职业要求和学生特点等设计课程目标,建立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逻辑关联,确定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点。
2.精心选择教学内容。依据课程目标能力达成要求选择课程内容,确定合适的教学方式。课程内容要反映学科前沿知识和最新研究成果;教学方式要聚焦学生高阶能力和高级思维培养。
3.合理设计考核内容方式。依据课程目标能力达成要求,确定合理的考核内容,设计能够证明课程目标实现的考核方式。
(三)对不同本科专业开设的同一门课程且课程目标和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可制(修)订一份教学大纲并作说明;要求不同的,则应分别制(修)订教学大纲。
(四)被列为校级、省级、国家级一流课程建设项目的课程,其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应在课程内容更新与拓宽上有所突破,在课程的教学环节安排上有所创新,体现学生中心的教学理念,突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教学大纲制(修)订完成后,由系主任负责组织审核。经审核的大纲由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定,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执行与管理
第九条 执行要求
(一)新开设的课程在开课前必须制(修)订出教学大纲,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课。未制(修)订教学大纲的课程不得开课。
(二)教学大纲是教师开展课堂教学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学院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统筹教学活动,任课教师在教学中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三)教师在开课前须熟悉、掌握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也必须让学生知悉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在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高等教育质量新要求、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和学科专业发展变化的需要对教学大纲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课程组论证,系主任和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应依据教学大纲要求实施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价。教师授课无教学大纲、教案,或教学大纲、教案粗制滥造;或不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教案者,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评价与改进
第十一条 评价责任人和参与人员。课程大纲的评价责任人为系主任,负责组织课程组教师、学院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及本专业学生等利益相关方代表参与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依据。以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建设要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各类专业认证标准、职业能力标准、行业标准、岗位标准、课程标准和高等教育质量新要求以及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等为基本评价依据。
第十三条 评价内容。学院应定期组织对教学大纲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包括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关系是否合理,课程内容、教学方式是否能支撑课程目标实现,考核内容与评价方式是否能证明课程目标的达成等。
第十四条 评价方法。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专家、交流研讨、问卷调查、线上访谈、专题座谈等。开展评价前应对所采用评价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证,同时应严格拟定评价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评价周期。教学大纲原则上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同步评价。各学院应对通过不同评价方法获得的信息数据进行交叉对比、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果分析报告。经审定后的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和课程负责人用于教学大纲制(修)订。分析报告和评价形成的记录文档要完整、可追踪,由学院存档,保存期为五年。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及应用。各专业依据评价结果,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同步修订教学大纲,对于评价结果中急需修订的内容,经学院同意后可提前修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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