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学校办学思想和人才培养理念的集中体现,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与特色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的根本遵循,是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实施教学管理、配置教学条件与资源、认定学生毕业资格等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为规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修订、管理和实施,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本科主修、辅修、第二学士学位和双学位专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培养方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培养方案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和指导二级学院制(修)订培养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培养方案,监督检查二级学院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受理二级学院培养方案变更申请。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是培养方案管理的主体,在学院的统筹下实行培养方案分管教学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学院根据学校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安排分管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负责培养方案制(修)订、论证、执行、评价,并根据实际提出培养方案变更申请。
第三章 制(修)订与变更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学校办学定位及发展目标要求,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
(二)坚持需求导向。对接国家、地区经济和社会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国家教师教育和基础教育改革相关政策和要求,找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明确本专业学生在知识、能力、素养方面应达到的要求。
(三)坚持学生中心。以学生学习效果和促进个性发展为中心,将满足学生学习需要、促进学生发展、支持学生全面成长作为人才培养核心追求,作为制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课程大纲的主要依据。
(四)坚持质量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各类专业认证标准、职业能力标准、行业标准、岗位标准、课程标准等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使课程体系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毕业要求支撑培养目标的实现。
(五)坚持实践取向。完善实践体系,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推进实践教学与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第二课堂活动相结合,强化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每两年进行一次小修订,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部分专业进行修订。新增专业或专业方向需在提交增设申请报告之前完成培养方案的编制工作。未作修订或调整的,其下一届学生沿用上一届学生的培养方案。
第七条 培养方案的组成主要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及指标点、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的支撑矩阵、主干学科、专业核心课程、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制、学分与学位、课程结构及学分要求、教学进程计划表、课程对应毕业要求指标点教学任务矩阵等,每部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学校下发的指导意见为准。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由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负责主持,参与人员包括本专业所有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用人单位代表、同行专家、高年级学生代表、毕业生代表等利益相关方人员。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制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指导意见,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
(二)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按下列程序负责组织本单位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1.开展人才需求调研。采取面向任课教师、高年级学生、毕业生、用人单位、同行专家等,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组织座谈、实地访谈、电话访谈等形式,充分了解本专业人才需求信息。
2.确定培养目标。根据人才需求调研结果,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总定位以及原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结果,在国家教育方针的指引下,科学确定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3.设计毕业要求及指标点。根据培养目标和有关质量标准,反向设计专业毕业要求,并对毕业要求进行分解。专业毕业要求既能支撑培养目标,又体现专业特色;毕业要求指标点可教、可学、可测量、可达成。
4.构建课程体系和教学任务矩阵。根据毕业要求指标点、有关课程设置标准,构建课程体系和课程对应毕业要求指标点教学任务矩阵。课程体系能覆盖毕业要求且支撑合理。课程对应毕业要求指标点教学任务矩阵中,每项毕业要求指标点都有关联度高的支撑课程,核心课程能发挥强支撑作用。
(三)二级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和完善,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将各专业培养方案和修订说明提交教务处。修订说明包括修订背景、修订程序、修订内容及理由、论证情况等主要内容。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并将专家修改意见反馈给专业所在学院,专业所在学院对培养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定稿,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各专业依据培养方案和有关文件规定,组织本专业教师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实施的重要依据。专业要通过教学大纲的设计和落实,使课程教学支撑毕业要求及指标点的达成。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可做局部调整,但需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变更。
(一)变更内容。仅限于变更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增开、减开、更换课程(含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更改课程性质等。培养方案总学分、课程模块结构一般不得变更。
(二)变更受理时间。培养方案变更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变更申请(每年5月),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变更培养方案者,按学校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变更程序
1.专业负责人根据教师、学生或用人单位的反馈意见,或由于政策变化和高等教育新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变更培养方案申请。
2.所在学院审议通过后,向教务处提交《琼台师范学院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附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3.教务处审核同意变更申请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执行。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培养方案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经学校批准同意执行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共同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各相关单位在工作上应力求避免与培养方案冲突,以保证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各二级学院在新生入学后需及时向学生公布、解读培养方案,指导学生知晓专业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及指标点、课程体系和分学期课程安排等。
(三)各二级学院负责将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全部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全校的排课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的排课工作;各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由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筹协调,由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四)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编制教学日历、撰写教案,经专业(教研室)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教师按照课程表、教学大纲、教学日历与教案进行授课。
(五)课程结束后,二级学院要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任课教师认真进行成绩评定和试卷分析,并按时做好课程考核材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在培养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教务处、二级学院和学校教学督导要加强检查,确保培养方案执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通过听课、教学督导、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信息员监督等方式,监控培养方案执行的质量与效果。
第五章 评价与改进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学院定期对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培养方案的合理性包括培养目标的合理性、毕业要求的合理性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评价应吸纳相关利益方代表参加,采取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形成评价记录文档。评价记录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五年。
第十五条 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形成评价报告,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和调整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结果中急需修订的内容,经学校同意后可提前修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琼台师范学院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
附件
琼台师范学院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
20 -20 学年第 学期
申请单位 | 适用年级/专业 | |||||||
申请时间 | 申请执行时间 | |||||||
调整前 | ||||||||
课程名称或 实践环节 | 课程性质 (必修、选修) | 总学时 (学分) | 讲授 | 实践 | 开课学期 | |||
调整后 | ||||||||
课程名称或 实践环节 | 课程性质 (必修、选修) | 总学时 (学分) | 讲授 | 实践 | 开课学期 | |||
调整原因(可另附) | ||||||||
教学单位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校领导审核意见 | 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此表一式两份,二级学院留存一份,教务处教研科留存一份。
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琼台师范学院行政楼101室 电话:0898-65655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