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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台师范学院教材选用与征订管理规定

    2025-05-13 15:13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实施教学的基本工具。教材选用是学校课程体系改革、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保证。根据《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海南省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行动计划(2021-2023年)》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强我校教材选用工作,把教学内容改革和科学研究成果固化到课程教学中去,推进互联网形势下课程资源建设,进一步规范教材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教材采购与教材管理工作,审核教材征订计划负责自编教材申报评选、推荐等组织工作,并报学校教材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确定一名熟悉教学工作、责任心的教学管理人员协助本院的教材征订与管理工作。各学院根据开课计划,认真制定教材预订计划,并根据相关文件按时填报教材征订信息。为确保教学秩序正常运行,各学院须按要求组织学生订购教材。

    第二章 教材选用

    第三条 教材选用坚持选优、选新原则。应优先选用国家级和省部级规划教材、获奖优秀教材、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原则上应选用最新版本

    第四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目录涉及到的课程,须优先选用中宣部、教育部组织编写(人教社、高教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五条 各类课程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与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与学校培养人才的层次和规格相匹配。

    第六条 教材选用由开课学院负责。系专业主任或相关负责人在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后列出选用教材信息并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系统填报。每学期教材征订表须提交纸质版,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教务处。教材一经选定无合适理由不得随意更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发放和推销教材(包括教参、讲义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教材费用。否则,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教材征订

    第八条 教材的征订按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学院根据实际教学需要,按照学校教材选用的相关要求选择教材,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相关系统上进行填报。教材征订后不得随意更改,所征订教材如因出版社无货或改版,开课学院应及时更换教材

    第九条 教务处汇总各开课单位报送的教材征订信息并提交学校教材委员会审议,审核通过后报教材供应商征订。

    第十条 每门课程原则上只准征订一种纸质教材供学生使用。在教材征订时应同时注明教师用书数量,由各学院教学秘书持教师用书订购单到指定地点统一领取教师用书。

    第四章 教材供应

    第十二条 我校教材由教材供应商负责供应。学生按要求缴纳教材费。开学后,各学院组织学生以班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教材发放地点领取教材。

    第十三条 学生预订的教材一律按学校与供应商约定的价格结算。

    第十四条 凡在教材书库领取、购买的教材,如有缺页、倒装、破损等质量问题,教材供应商应无条件予以退换。

    自编教材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的自编教材,应是获得全国统一的书刊号,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并按常规教材征订程序申报征订,由教材供应商组织供货。

    第十六条 各学院使用自编教材应填写《琼台师范学院自编教材使用审批表》,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自编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擅自向学生发售其主编、参编或协编教材的,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对违规预订、采购、使用教材的处罚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教材供应商负责我校全日制学生教材采购和发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自行组织、销售教材。违规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为学生订购教材及学生自行在外购买教材而发生的一切纠纷、事故由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九条 无故不组织预订教材,以致影响教学工作、造成教学秩序不稳定的单位,学校按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琼台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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