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创造良好的学习竞赛氛围,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锻炼教师队伍,以赛促教、以赛励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校级各项各类学科竞赛。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指导教师是指对参赛学生进行具体指导和集训的我校教师。
第三条 指导教师的选拔应坚持学院统筹安排和个人申报相结合。
第二章 学科竞赛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第四条 学科竞赛指导教师遴选坚持品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并重的原则,坚持个人自愿和竞赛需要的原则。
1.具备竞赛应有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奉献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大局意识强,团队合作能力强,有指导竞赛的热情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竞赛选手指导和带队参赛等工作。
2.熟悉大赛的基本情况,包括竞赛规格、主办单位、竞赛主要内容等,培训指导能力强。
第三章 学科竞赛指导教师职责
第五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指导教师团队制定的竞赛指导和集训计划,服从指导教师团队负责人的竞赛指导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指导教师团队负责人分配的各项任务。重点包括:对参赛选手进行竞赛前指导和集训,参赛期间为参赛选手提供后勤保障等服务,赛后进行竞赛总结,配合指导教师团队负责人做好宣传报道,做好培训材料、参赛资料和获奖证书收集等工作。在竞赛指导过程中,既要注重对学生智力因素的培养,又要注意对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养。
第六条 每个竞赛项目确定指导教师团队负责人并向所在学院报备。指导教师团队负责人对竞赛的组织协调、过程指导、带队参赛事务等负责,须在指导和集训开始前,根据竞赛项目要求和学生特点,选拔确定参赛学生;在竞赛结束后向学院提交竞赛图文报道信息并做好总结工作。
第四章 参赛选手指导教师的选拔程序
第七条 二级学院统筹安排。由二级学院成立各竞赛小组负责。
第八条 个人申报。申报材料经指导教师和学生填写完毕后交二级学院汇总审核。
第五章 竞赛指导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学院加强指导教师团队建设和指导过程管理,对于参赛组织协调等方面执行不力,或出现严重失误的,指导、集训和参赛过程中可予以撤换,2年内不得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条 竞赛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赛奖励标准根据《琼台师范学院教研工作量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产生的相关车费、住宿费、资料费等费用由二级学院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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