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评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持续提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增强课程考核评价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引导教师树立科学的育人目标,开展有效教学,引导学生端正学习目标,进行有效学习,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课单位为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的课程考核评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全校的课程考核评价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和质量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课程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任组长,成员为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教学秘书、辅导员等。具体职责为:制订和审核本单位课程考核评价方案、考核时间安排表,组织教师确定考核内容和命题,审核考核内容、命题和考核方式的合理性,印刷和保管考核评价材料,安排监考工作人员,组织考核巡视、试卷评阅、成绩登记及审核;组织开展考核质量评价及总结,处理考核违纪违规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方式与要求
第六条 课程考核评价贯彻落实“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注重考核内容的全面性、考核方式的多样性、评价标准的科学性、评价过程的可回溯性、评价结果的公平性。
第七条 考核内容坚持能力与知识并重,既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基本技能、学科知识体系基本思想和方法以及综合运用知识、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掌握情况,又注重专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高级思维发展情况的考核。
第八条 课程考核评价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开展。要紧扣课程目标能力达成要求,科学确定相应考核内容和方式;要依据学生考核中形成的学习成果类型和在考核中的思想行为表现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任课教师在第一次授课时应向学生介绍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价方式及总评成绩的构成。
第九条 所有的课程考核采取结果性考核与过程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课程总评成绩中,结果性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占60%,过程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占40%,可根据实际情况,比例上下浮动10%,超出规定比例范围的需提前报学院和教务处逐级审批。
第十条 结果性考核是指对学生学习整体达成效果进行考核,一般安排在课堂教学结束后进行。纯理论课程的结果性考核一般采用笔试,也可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口试、面试、综合设计、小论文、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实验课、技能课、技法课、专业实践课等实践课程的结果性考核可结合专业和课程特点采用实验操作、实地考察报告、技能技法展示、项目成果汇报等方式进行考核。既有理论又有实践课程的结果性考核方式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但须涵盖理论和实践部分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考核。一门课程的结果性考核可以采用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凡必修课(通识必修课、教师教育类必修课、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等)的结果性考核需要笔试的,必须采用闭卷测试;鼓励选修课结果性考核笔试采用闭卷测试。必修课结果性考核闭卷测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场。
第十二条 过程性考核是指在学习过程中为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升自主学习能力和检测课程目标能力达成效果,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课程总评成绩而采用的课堂表现、作业、小论文、调查报告、作品设计、单元测试、期中考核、技能展示、自主学习、综合性大作业、学习笔记、团队作业、社会实践活动等考核方式。过程性考核须根据课程目标能力达成要求和课程实际情况从以上方式中至少选择两种。鼓励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过程性考核。
第十三条 鼓励教师开展课程考核评价改革创新,但必须将改革方案报学院和教务处逐级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四章 考核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四条 命题原则
无论结果性考核还是过程性考核,凡需要命题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命题价值取向正确,不得在命题中出现违背国家政治和法律法规要求、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试题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简明,不得有差错和歧义;标点符号无误,符号图表绘制清晰、准确,符合规范。
(二)科学性原则。命题坚持无意义不命题、无思维不命题、无真实情景不命题。要通过提升命题的科学性,发挥好课程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以考辅教、以考促学,引导教师关注能力培养,引导学生自主性学习、探究性学习、实践性学习。
(三)有效性原则。命题要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内容要与课程目标能力达成要求和考核内容相匹配,考核评价成绩要与学生课程目标能力达成情况相吻合。
第十五条 命题要求
(一)命题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文件相关要求和教务处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命题要注重考核学生的高阶能力和高级思维,鼓励教师多命制计算推演、概念辨析、问题解析、材料或案例分析、观点论述、作品设计等高阶题型,减少名词解释、填空等机械记忆为主的低阶题型。高阶题型的比例不低于50%,不同类型的试题搭配合理,鼓励教师命制非标准答案试题。
(二)命题格式、模板按《琼台师范学院课程考核评价材料建档工作规范》执行。根据课程特点需用其他格式命题的,须经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试题的内容、范围、深度均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覆盖面广、题型多样、题量适当、结构合理,试题具有较高的区分度、信度和效度,在难度上具有一定挑战度。
(四)每套试卷同时应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评分细则简洁、准确,便于把握。大题要分要点计分。客观试题答案准确无误,多项选择题要明确给分原则;主观试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评分细则,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加以说明。
(五)通识类必修课程原则上应该建有试题(卷)库,其他类型课程应积极开展试题(卷)库建设,并根据教学内容的变化不断完善。已建有试题(卷)库的,由命题教师直接从试题(卷)库中抽取试卷或抽题组卷。试题库每年至少更新20%,试卷库每年至少更新2套。已用过的试卷不能整卷继续使用,使用前必须重新调整、修改、整合。
(六)尚未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命题实行A、B卷制,两套试题应在题量、题型及难易程度等方面基本一致,两套试题均须有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A、B卷试题重复率不超过20%,同一课程近三年的试题重复率不超过30%。
(七)量大面广的课程应采取征集试题、协作命题、交叉命题等方式进行。面向同一个专业、多个班级开设的同一课程应统一命题;面向多个专业开设的同一课程应分别命题。
第十六条 命题的审核与保密
(一)命题教师须填写《琼台师范学院课程考核命题审批单》《琼台师范学院课程考核命题双向细目表》和《琼台师范学院课程考核试题审批送印卡》,报二级学院系部(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进行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一套试题用于考核,另一套密封好后由二级学院系部(教研室)主任在密封袋上签字作为备用试题,用于学生缓考、补考及突发情况考核。备用试题交二级学院教学秘书保管,交付试题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二)如果命题教师为二级学院系部(教研室)主任或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则由所在学院其他系部(教研室)主任和院长审核,审核程序参照前项办法执行。
(三)二级学院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系部(教研室)主任对所审核的试题有权提出质询,命题教师应对质询做出解释。对不符合要求的试题,应退回命题教师重新进行命题。系部(教研室)对本专业(课程教研室)试卷质量负责,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对所在二级学院试卷质量负责。使用未经审批的试卷进行考核的课程,其成绩无效。
(四)命题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与命题组织单位签订命题工作保密承诺书。不得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脑或网络平台上编制试卷,不得随意放置存有命题信息的电脑及存储介质,考前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信息。
(五)命题完成后,命题教师须打印试卷样卷,仔细核对后用信封密封(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需单独密封),在封口处签名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卷交所在学院教务办保管。
第十七条 试卷管理
(一)课程考核试卷由专门文印室负责印制。试卷印制应做到字迹清晰,印刷工整,装订正确,无错印、漏印。
(二)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制卷并签订制卷工作保密承诺书,做到专人、专地印制、保管和分发试卷,及时销毁废卷,严禁其他人员在考前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严防试题泄露。
(三)试卷装袋时必须认真核对校区、课程名称、考核班级、考核时间、考核地点、试卷份数等,以免错漏而影响考核。
(四)各二级学院考务人员须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在试卷袋中准备考生信息核对表,应特别注意将具有考核资格的跟班考核学生(重修生、缓考生、跨年级、跨专业修读生)名单填写在试卷袋上,并贴密封条。
(五)凡需要使用草稿纸的课程,由各二级学院明确提出要求并登记签名,由试卷印刷单位工作人员将草稿纸与试卷一同装袋。考核结束时草稿纸与试卷一起收回并由二级学院统一处理,在试卷存档时,草稿纸不必保存。
(六)试卷应存放在专用保密柜里并采取严格监控措施,保密柜钥匙和密码由两人分别保管,接触试卷时保证至少有两人同时在场。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个人单独保管试卷。
(七)课程考核答卷由开课单位保管,保管期限至学生毕业后三年。由非开课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组考学院须及时向开课单位移交学生答卷及相关材料。交接双方对移交答卷的科目、类型、数量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将答卷册、考场情况记录单等材料放入试卷袋密封。
第五章 评价方法与标准制订
第十八条 无论是对结果性考核还是过程性考核进行评价,都要根据所考核的课程目标能力性质不同,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据相应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对于与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思想和方法掌握相关的课程目标,采取依据学生在考核中形成的学习成果和制定的标准答案、评分细则进行评价;对于与基本技能、技巧掌握相关的课程目标,考核教师要依据学生在学习活动中呈现的思想行为表现和制定的表现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对于与专业实践能力、反思能力、沟通合作能力、创新创业能力、职业道德与素养、理念与价值观掌握相关的课程目标,考核教师要采取学生在真实场景或模拟任务环境下,完成预定的表现任务,依据学生在完成任务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学习成果、呈现的思想行为表现和制定的相应评价标准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十九条 鼓励探索使用多种有效的考核评价方式方法,并要通过考核评价结果交叉对比、相互佐证、综合分析得出是否达成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效果。
第二十条 所有的考核方式评价标准都要在该课程的教学大纲中明确。
第六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通识必修课、教师教育类必修课、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等)的结果性考核采用笔试闭卷测试的,统一安排在期末考核时间段进行,分两个层面组织实施。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通识类必修课、教师教育类必修课由教务处负责,其余课程的笔试闭卷测试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凡结果性考核采取闭卷测试以外的方式,由专业所在学院或任课教师组织实施,但必须严格管理并规范实施。所有课程过程性考核由专业所在学院或任课教师组织实施,但必须严格管理并规范实施。过程性考核要在结果性考核前结束,并向学生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在考前对学生参加考核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考前告知学生。
(一)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琼台师范学院学生管理手册》规定的在籍学生(含已办相关手续的重修、跨年级、跨专业选课的学生)或经学校同意办理了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可参加课程考核。
(二)未修课、缺课学时达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报相关二级学院教务办取消学生相关课程期末考核的资格。任课教师需在考核前两周将应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相关学院教务办,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定后由学院教务办于考核前一周通知学生,并将名单汇总上报教务处。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要在该生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核资格”的字样。
(三)符合免修、免考条件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须由学生本人在该课程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任课教师在该生成绩单上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课程将视具体情况安排补考或随下年级的学生参加期末考核。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按旷考处理。原则上补考、重修课程不能申请缓考和免考。
(五)重修生、缓考生必须办理考核报名手续,凭“学生证或身份证”、课程重修或缓考审批表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在考前开展监考与巡视工作人员的培训,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组考工作;考前要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宣讲考场规则,要求学生遵守考纪,诚信参考。
第二十四条 考场安排及考务管理按《琼台师范学院考务实施细则》执行。考核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二级学院须严格按照学校的考核文件要求和考核日程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考核安排表,并于考前一周向本单位师生公布。考核安排一经公布,不能随意变动。
第二十五条 考务工作人员、监考教师需严格按照学校考核和考务有关规定组织考核、管理考场、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按要求装订学生答卷。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考场规则,擅自处理考场事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制度。学校和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类考核的组织情况和考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巡视。学校巡视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工作人员和校教学督导等担任,各学院巡视员由院领导、系部(教研室)主任、教务办和学工办工作人员、院教学督导等担任。巡视人员应及时作好考场巡视记录,巡视记录作为评估各单位考核工作依据之一。
第七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登记
第二十七条 阅卷
(一)试卷评阅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由两人及以上开设的同一课程和量大面广的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实行集体流水阅卷。
(二)评卷教师必须使用红色字迹笔评卷,字迹须工整、准确、规范,同一门课程试卷的批改形式要统一。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负分)。答对题打记号“√”,答错题要在错误之处打“×”等统一标注;空答的题,在空白处划“/”,在题头记0分,表示已阅。客观题各小题不需要标注得分。主观题大题中的小题得分,记在小题题号前。观点分或步骤分记在相应观点或步骤旁的显眼位置。每道大题题首右侧分数栏填写本题的总得分。试卷题头处填写各大题得分及全卷合计得分。
(三)评卷教师应本着认真、负责、公正的态度,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评阅试卷,做到客观、公正,尺度适中,记分恰当,合分准确,签名规范。试卷装订封面的相应位置及每册第一份答卷总分旁的相应位置签署评卷教师姓名,其余位置可只签署本人姓氏。试卷评阅应避免出现更改成绩的现象,如确需更改,应用双横线将错误划掉后,在其下方书写正确分数,并签署改判教师姓名。复核教师若发现首评有误,要及时更正并在更正处签署姓名。
(四)若发现有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在密封线外写考生信息、卷面作标记等异常情况的答卷,评卷教师应先评分,再报告分管教学副院长。如认定存在违纪舞弊行为的,按《琼台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琼台〔2023〕124号)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成绩登记与报送
(一)考核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载。学生课程总成绩由结果性考核评价成绩和过程性考核评价成绩按比例核算组成,任课教师须在结果性考核前向学生公布过程性考核成绩。
(二)课程结果性考核结束一周内,各二级学院应组织教师完成试卷评阅、成绩核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纸质版成绩按《琼台师范学院课程考核评价材料建档工作规范》要求存档。
未按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的,相关人员须提交申请,说明延误原因,经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补录成绩。
报送的成绩不符合教务管理系统要求,或不符合成绩管理规定的(比如成绩分布明显偏高或明显偏低等),相关二级学院须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在学校向学生公布成绩之前,教师个人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课教师查询。成绩或评分依据逾期不交或逾期送审者,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学生可在课程结果性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如遇假期则顺延至假期以后)凭个人学号和密码登录教务系统查询成绩。学生对本人成绩有异议的,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申请复查试卷和相关考核评价材料。
经核实确需要更改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动申请表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经开课学院系部(教研室)主任复核、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确有错误方予更正。
第八章 成绩分析与考核评价材料复核、归档
第二十九条 成绩分析
(一)试卷评阅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按专业或教学班对学生考核成绩进行认真分析,按要求填写课程考核成绩分析表,经系部(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交学院教务办存档。试卷分析内容主要包括:1.卷面成绩数据状态分析;2.试题分析,包括难易度、区分度等;3.试题效度分析,包括试题与考核内容、课程目标的吻合度等;4.学生学习效果及原因分析;5.教师教学效果及原因分析;6.经验或改进措施等。
(二)学生考核成绩的分布统计应近似正态分布,成绩的优秀率一般不超过20%,不及格率一般不应超过20%。
(三)卷面考核成绩优秀率或不及格率超过50%的,任课教师必须重点分析具体原因,并报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三十条 考核评价材料复核与归档
为确保课程考核质量持续提升,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须在本学期结束前对所有课程的考核评价材料进行复核、抽查,并对课程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抽样分析,评价考核质量,评价结果用于改进教学和课程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整理:课程考核一结束,任课教师或教研室要按《琼台师范学院课程考核评价材料建档工作规范》要求,按课程分专业整理课程考核评价材料。面向多个专业开设的课程按教学班整理。所有过程性考核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二)复核:各二级学院以系部(教研室)为单位对本单位的所有课程考核评价材料进行复查。复核的比例不得少于教学班人数的30%。复核人要在课程考核材料的相关位置签名。各二级学院要把期末考核的集体评卷、课程考核评价材料复核、考核质量分析、课程教学总结等作为教学研究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认真做好记录。
(三)课程考核评价材料复核完毕后,由系部(教研室)交至本单位相关部门归入课程教学档案,存档保存。教务处负责抽查各二级学院课程考核评价档案。
(四)课程考核评价档案须由各二级学院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九章 课程缓考、旷考、补考
第三十一条 缓考
(一)学生缓考必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由缓考者本人于考核前三天在学校OA系统提交缓考申请,上传相关材料,审批通过后,再到教务系统上传审批件至教务处审定。因病要求缓考者须附上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并交校医室复核。
2.缓考申请经教务系统批准备案之后方可生效。
(二)学生因一般事由申请缓考,学校不予批准。编造理由申请缓考获得批准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已缓考的课程按照旷考处理。
(三)缓考随下学期补考的学生一起考核。缓考科目总评成绩仍由结果性考核评价成绩和过程性考核评价成绩按比例核算评定,在成绩单上标注“缓考”字样。
(四)申请缓考获得批准的学生,其成绩按初考成绩记录;原则上补考和重修课程不受理缓考申请,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五)课程开考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学生的缓考申请。凡因患急重病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未能在考前及时办理缓考申请者,事后一周内须及时报送申请,因病还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交校医室复核。
第三十二条 旷考
期末考核无故缺考或请假未批准者,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过程性考核评价成绩正常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可申请参加课程重修。
第三十三条 补考
(一)学生参加期末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课程不予安排补考。
(二)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参加课程补考:
1.参加课程学习且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
2.参加课程学习但因特殊原因申请缓考,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的学生。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安排课程补考:
1.各专业在校就读的最后一个学期期末考核不及格。
2.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
3.补考、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
4.出现“旷考”“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课程。
5.无故缺席课程(含见习、实习、实验、实训等)累计达教学时数的1/3及以上者。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琼台师范学院课程考核实施细则》废止。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琼台师范学院行政楼101室 电话:0898-65655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