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首页 管理制度 正文

    琼台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2025-05-15 09: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籍在校本专科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违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处理;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违纪违规,按本办法执行。在籍在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试违纪违规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进入考场后未按指定座位就座且不服从监考教师调整和安排的;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擅自传、接物品的;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等身份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随意走动和擅自离开考场的;

    交卷后在考场或周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考试结束后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在闭卷考试中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作业本、纸条等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或藏匿于肢体上、试卷下、衣物内等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三)在闭卷考试中将与本场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墙体、桌面、座椅、抽屉或衣物、肢体上等的;

    (四)开卷考试中交换、借用他人考试资料、利用电子设备上网查询的;

    在考试过程中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或以口头交谈、肢体语言形式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和草稿纸,或传递或接收资料、纸条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相互核对答案或试卷被人拿走后不报告的;

    使用通讯设备、电子设备通话、查询、发送或接收信息的;

    在考试过程中将试卷、答题纸(卡)带出或传出考场;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一上机考试未经允许擅自上网的;

    十二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十三在实验考试中伪造、篡改实验结果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

    十四答卷雷同的;

    十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组织或参与组织考试作弊的;

    考前窃取试卷或标准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答卷、篡改答案或分数的;

    使用通讯设备、电子设备通话、查询、发送或接收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以打击、报复、侮辱、诬陷、威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人身权利的;

    扰乱、妨碍考场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应认定为严重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对有第三条任意一项行为者,责令其立即改正;不听劝告者,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及以上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对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者,终止该生本场课程考试,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有第四条任意一项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作弊行为超过两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有第五条任意一项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出现作弊或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后,学生应在《学生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和违纪、作弊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拒绝签字认可者,学校将根据监考工作人员提供的事实依据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学生的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被发现后,销毁违纪或作弊证据,不配合调查,无理取闹,干扰阻碍调查取证的,依规从严处理。

    第十条 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考试违纪违规的认定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监考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应按照规定及时取证和处理,并认真如实地填写《学生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监考员保留存根并将下联沿虚线裁下交由学生保留。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应予暂扣。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学生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存根送交教务处或二级学院考务室,有物证和旁证的应附物证和旁证材料。无实物证据时,应有2名以上(含2名)监考工作人员或考场巡视员对违纪和作弊事实当场认定。《学生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考场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学生在接到《学生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2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辩。学院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事实和处分结果应及时通报全校。教务处在出具《学生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报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学生工作处在教务处通报文件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学生违纪作弊具体情况认定处分结果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经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所有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

    第四章 考试违纪违规的处分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流程参照《琼台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琼台〔2020145号)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琼台师范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琼台〔202028号)内容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琼台师范学院

      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琼台师范学院行政楼101室 电话:0898-65655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