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交流,做好学院与国(境)外院校之间的互派、交流学生的成绩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学分制度改革,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成绩认定的条件
第二条 申请成绩认定的学生必须为我院具有学籍的在校生或结业生。
第三条 出国(境)留学或短期交流项目为我院正式审批通过的项目,且该项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签署有明确合作内容及相关要求的协议。学生参加没有签署校际之间协议的项目,学分认证须经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教务处同意后才能办理认证。
第三章 成绩认定程序
第四条 每学期初第1周内由留学或短期交流归国(境)的学生本人申请填写《琼台师范学院出国(境)留学或短期交流学生学分转换及课程成绩认定表》(附件2),连同成绩单原件、课程大纲及简介提交所在学院审核(交流期未满的学生可提交电子版),逾期不予办理。如因国(境)外接收院校的原因无法按时申请成绩转换,需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延期转换申请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核认定学生所学课程名称及课程属性,并转换为相应学分和成绩,并提交国际合作交流处签署意见盖章,报教务处审核。
第六条 教务处审核无误后,在教务管理系统对该生在出国(境)期间未能参加校内相关课程考试的成绩进行国(境)外学习成绩替换(或换算)。
第七条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根据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为其办理毕(结)业手续。
第四章 成绩转换方法
第八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以百分制登录成绩时,转换成绩按国(境)外接收院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记录。
第九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等级制(A、B、C……)形式登录时,根据下表并按“取中值”原则转换成百分制成绩。
成绩 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F |
百分 制成绩 | 95-100 | 90-94 | 85-89 | 82-84 | 78-81 | 75-77 | 72-74 | 69-71 | 66-68 | 63-65 | 60-62 | 0--59 |
(注:如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94”分;若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100”分,其余等级以此类推。)
第十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形式登录时,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时,分别转换为“70、55”分。
第十一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不能按上述办法转换的,根据接收院校提供的成绩单说明和学校有关规定,由教务处与相关院(部)确定。
第五章 成绩认定的管理
第十二条 在学生出国(境)前,由学生所属学院负责将交换期间对方学校开设课程与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比对,形成课程修读计划表(附表1)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签署意见,并上报教务处审批留档作为学生成绩置换依据。学生在出国(境)学习期间的校内课程成绩暂记为缓考。未能置换的课程按未修读课程给予补修。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出国(境)前,在项目负责部门与所属学院的指导下,以总学分相近、相同为原则,选定出国(境)后的学习课程。学生出国后,如需更改学习课程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通过审核并向教务处报备后可以更换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在国(境)外留学或短期交流期间修得的课程成绩可替换(或换算)相应应修课程的总评成绩,两类课程总学分原则上应相同。修读时间应自学生出国(境)离境之日起算。此时间段之外不及格课程不能申请成绩替换(或换算)。
第十五条 学生在出国(境)参加相关培训(如语言类培训、社交礼仪类培训等),原则上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和考试,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补课和补考。
第十六条 若学生归国(境)时尚未达到毕业时间,则该生仍需按学院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后续课程。
第十七条 若学生在毕业时间内未能归国(境)办理成绩替换(或换算)手续,则作结业处理,待学生归国(境)后再根据规定办理成绩替换(或换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出国学习项目具体为交流学习、交换学习、实习等,不包含一般性的游学、社会考察、志愿者活动等。若学生申请的出国(境)项目不属于上述学习类项目,则由项目负责部门提交相关证明,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成绩替换(或换算),否则不予替换(或换算)。
第十九条 在实习期间出国留学的学生,须提供境外学习课程成绩及录取证明等,以替换(或换算)其实习成绩,换算标准参照成绩管理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在国(境)外留学或短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应修课程的学分计算相近则等同换算;如学分差距较大则按课时折算成应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如实提交在国外学习、实习的成绩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现所提交材料不实,学校不受理学分转换,并按照该科作弊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1.出国(境)学习课程修读计划表
2.出国(境)留学或短期交流学生学分转换及课程成绩认定表申请表
附件1: 琼台师范学院出国(境)学习课程修读计划表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学号 | |||||||||
所属学院 | 所在专业班级 | ||||||||||
联系电话 | 邮箱 | ||||||||||
派往国(境)外大学 | 就读专业 | ||||||||||
交流时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 ||||||||||
项目类型 | |||||||||||
修读课程计划 | |||||||||||
序号 | 国(境)外大学课程名称 | 学分 | 本校课程名称 | 课程代码 | 学分 | 课程属性(通识课程、大类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创新创业实践等)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总学分 | |||||||||||
学院审核意见 | 学院审核意见: 院长签字: 日期: (公章) |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意见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 签字: 日期: (公章) | ||||||||||
教务处意见 | 教务处审核意见: 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公章) | ||||||||||
本表作为学生交流期间修读课程及回校申请转换学分的依据,原件交教务处留存,复印件一份所在学院教务办留存,一份本人留存。
| 琼台师范学院 出国(境)留学及短期交流学生学分转换及课程成绩认定表 | |||||||
| 姓名 | 所属学院 | ||||||
| 学号 | 专业班级 | ||||||
| 学习时间 | 派往学校 | ||||||
| 学制 | 联系电话 | ||||||
| 所修课程(按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通知单填写) | |||||||
| 交换期间所学课程 | 校内本专业对应课程置换 | ||||||
| 课程名称 | 学分 | 成绩 | 课程名称 | 学分 | 置换(或换算)成绩 | 开课学年学期 | 备注 (置换/补修) |
| 学生所属学院 审核意见 | 学院专业主任或经办人: 日期: | 学院领导: 日期: (公章) | |||||
| 项目负责单位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日期:(公章) | 教务处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日期: (公章) | ||||
| 说明:1.本表须附交流学校课程成绩单复印件(提供原件待查);2.申请置换修读课程如有出入,须提供双方学校所修课程大纲或简介,并提供开课学院置换建议;3.未能置换课程备注补修与补修时间。 | |||||||
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琼台师范学院行政楼101室 电话:0898-65655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