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学科和专业建设的基础,是深化教学改革的关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规范课程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课程建设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建设
第二条 课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整体优化和体现特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优化课程体系,建立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体系。
(二)坚持重点建设和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遴选优秀课程重点建设,充分发挥优秀课程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提升学校课程建设整体水平。
(三)坚持共享共用和共同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网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优势,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提高课程教学效果。
第三条 课程建设的内容
(一)课程建设规划。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特色、专业发展规划和课程的定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课程建设与发展。
(二)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建设。结合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构建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与科学技术发展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反映本课程领域内的最新学术研究成果以及相关交叉、融合学科领域的情况,教学内容反映时代特征,突出特色。
(三)实践教学建设。实验、实践教学环节管理规范,实验设施能满足学生能力培养和因材施教的实践教学要求,充分利用校内外实习基地,满足课程教学需求。推进实验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建设,将多媒体技术、仿真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实验教学手段引入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的效果。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开展研究性学习,促进学生学习能力提高。积极实施问题探究式教学方法,有效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发展创造性思维。
(五)教材和网络教学资源建设。根据教学需要选用优秀适用的教材,鼓励建设校本系列教材,编写特色教材。加强网络教学资源建设,促进教学资源共享。开展优质在线课程、精品开放课程建设,为学生的个性化学习提供支持。
(六)课程考核改革。积极改革课程考核手段和方式,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考核由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组成。形成性考核要多元化,根据不同的学习方式来确定考核的形式;终结性考核要科学化、方法灵活多样、题型设计不断创新、内容宽厚兼容,要突出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水平。专业核心课程终结性考核应建有试题库,考核完成后教师应对课程教学、学生学习情况及课程考试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合理评价。
(七)教学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课程负责人一般由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二级学院要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
(八)教学管理建设。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保证课程教学的各环节正常有序运行,确保课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九)教学档案建设。教学档案主要涉及课程介绍、主讲教师介绍、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课件、学习指导、试题库、听课记录、教研活动记录等教学文件,二级学院要按学校规范要求,将教学档案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章 课程管理
第四条 课程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一)课程建设实行校、二级学院二级管理体制。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对课程建设相关文件的审核确定、课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以及检查验收工作。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所属课程建设的规划、组织、审核推荐和日常检查、管理、具体实施等工作。
(二)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每门课程均设课程负责人,负责该课程的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包括制定(或修订)课程建设规划、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课程教材选用、课程试题库建设、课程教学环节(教案、作业批改、考试、评卷等)规范建设等。
(三)教务处、评估和教师发展中心是学校课程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课程建设规划及设置、课程教学的组织与管理、课程建设项目立项评审与检查验收等工作。评估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制定课程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课程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与验收
(一)课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校级课程建设项目与省级及以上课程建设项目(含精品在线开放课程、一流本科课程等建设项目)。校级课程建设项目由二级学院申报、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学校教学委员会和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立项;省级及以上课程建设项目由学校组织申报,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二)课程建设项目的检查、评估验收。建立校、二级学院两级检查制度。学校定期对课程建设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和验收,二级学院对课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及时检查、指导和督促。
第六条 经费管理
(一)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各类课程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上课程建设项目经费按相关文件要求由学校给予配套下达。
(二)课程建设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参照《琼台师范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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