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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台师范学院选修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5-05-13 15:09

    选修课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设选修课旨在拓宽学生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规范选修课程管理,加强选修课程建设,提高选修课程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选修课程开课目的是拓宽学生学科视野,深化学科知识与技能,满足学生的专业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满足学生个性化成长需求。

    第二条 选修课程应与必修课程相辅相成、共融共通,在人才培养顶层设计上做到科学协调、主次分明。选修课程须对专业毕业要求和能力指标点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

    第三条 学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安排、毕业学分规定等要求,结合兴趣爱好自主选课。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选课引导,多角度全方位指导学生主动学习、独立钻研,培养学生专业素养、个性发展意识、创新创业意识与职业规划能力。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我校选修课分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选修课教学管理要求与必修课相同,必须按照有关教学管理规范和教学质量标准进行授课。

    各教学单位须不断加强对专选课(限选课)的课程内容建设、课程教学方式方法等方面的指导,加强集体(团队)备课,确保开课质量与教学效果。

    第六条 通识选修课的开课申报、学生选课、开课安排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师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由各专业所在学院(部)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特点进行设置,并根据教务处有关工作通知,协调组织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开展选课,并做好后续排课、合班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选修课程的建设与教学质量。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教务处将不定期检查并及时反馈情况,对课程进行动态管理,对教学质量不高、学生反馈较差的水课实施退出机制。

    第三章 开课条件

    申报开设通选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具有两年以上在高校教学工作经历的硕士研究生。特殊情况下,高校教学工作满三年教学效果好责任心强的助教也可申报。专选课与教师教育选修课授课教师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情况、教师资质等进行合理安排。

    第九条 申报开设选课的教师需根据教务处关于申报通选课程的相关通知,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复核备案。跨学科或校内兼课教师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申请开设选应经所在学院、所属部门与学科或课程归属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开课

    申请开设的选修课,必须具备完整的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表、教案及考核方案等教学文件相关教学文件成功开课后由教学单位负责存档。

    第十一条 为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并充分利用教学资源,选修课应达到一定的选课人数方可开课。选修课人数不足26人,原则上不开课;连续两个学期选课人数不足26人的课程予以停开。

    第四章 选课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应根据教务处公布的通选课开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选课,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选修课学时学分。选课结束后不得再进行退选、改选或补选。此外,各专业学生还需根据相关安排进行专业选修课的选课。

    第十三条 学生所选修的专业课不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必修课)相同或相近。同一门选修课程重复选修,只计算一次学分。

    第十 学生必须认真对待个人的课程,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不得随意退(补)选。确属选课不当需要退(补)的,须填写申请表,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退(补)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五章 开课要求

    第十 参加选修课学习的学生,要遵守课堂教学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选课完成后,学生应及时查看课表,按照课程表的安排按时上课。参加选修课学习的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请假必须严格履行学校相关请假程序。未修课、缺课学时达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报相关二级学院教务办取消学生相关课程期末考核的资格。

    十七 选修课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规范,不得无故停课或调课。确需停课或调课的,须办理停课或调课手续。如出现未经任何手续而任意停课或调课的情况,一经核实,将按照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十八 开设选修课的教师,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要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六章 课程考核

    十九 选课的考试由教务处协调,专选课的考试由所在学院协调,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一般在第17周前完成考试考核工作。

    十条 学生选课后,须按时参加课程修读和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凡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对考试违纪的学生,按我校有关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凡选课学生缺勤达1/3(含)以上学时,或欠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本门课程期末考核的资格,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选课不设考,不及格者可重修原课程或另修其课程。

    第二十 凡未经批准选课而自行旁听者,不安排考核;自行参加考核者成绩无效。

    第二十 各专业需修读的选修课学分,参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选修课未达到规定学分的学生将不予以毕业。

    第二十 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阅卷,按学校要求登记学生成绩并将成绩单报送教务处和开课学院,经审核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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