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以下简称“通选课”)是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着眼于拓宽学生知识视野,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增强学生的人文底蕴、科学精神、审美情趣和责任担当,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为规范和加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二条 通选课设置原则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利于提升学生的文学艺术素养,有利于培育学生的健全人格和健康体魄。
(二)有利于在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领域培养和拓展学生的问题意识与国际视野。
(三)有利于丰富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视角与方法。突出课程内容价值导向性和思想引领性,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课程始终。
第三条 通选课程类别
通选课程总体设置五大类别,每个类别可设若干课程模块。
人文社科类:可设经典研读与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与生命关怀、社会发展与公民责任、琼台发展与琼崖精神等课程模块。
自然科学类:可设数理基础与科学素养、信息技术与现代生活、小学科学与综合实践等课程模块。
艺术类:可设艺术实践与审美体验等课程模块,包括音乐、美术、书法、戏剧、影视等相关课程。
体育类:可设社会体育、学校体育、休闲体育等课程模块。
创新创业类:可设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实践等课程模块。
第四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按照授课形式可以分为线下课程、线上课程和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三种形式。
第五条 通选课学分设置及要求
(一)原则上通选课每门课程为1-2学分,16个学时1学分。
(二)四年制本科学生至少修读8学分,原则上在线课程(慕课)不得超过5学分。
(三)其中人文社科、自然科学、艺术三个类别分别要求最低修满2学分。学生需跨学科选课,文科专业学生选修人文社科类以外的课程,理工科专业学生选修自然科学类以外的课程,艺体类专业学生选修艺术和体育类以外的课程。
(四)人文社科、自然科学、艺术三个类别的学分不能相互认定或冲抵。
第三章 开课条件
第六条 申报开设通选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具有两年以上在高校教学工作经历的硕士研究生。特殊情况下,高校教学工作满三年,教学效果好,责任心强的助教,也可申报开设选修课。
第七条 申报开设通选课的教师,开课前需按要求填写《琼台师范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开课申请表》,申请表由所在教学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水平确认后,统一报教务处。跨学科或校内兼课教师如申请开设通选课,可向学科或课程归属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每位教师不得同时开设两门以上的通选课,若多名教师同时申请开设同一门通选课,如选课人数达不到开课要求,可组织学生试听,一周后再次选课,选课人数达到开课要求的则可开课。
第九条 申请开设的通选课,必须具备完整的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表、适用教材或参考资料、教案及考核方案等文档。该类文档在开课成功后应送交开课单位存档。
第十条 通选课选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通选课选课人数不足30人,原则上不开课;连续两个学期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予以停开。需要进行实验、实训,但尚不具备条件或难以落实的通选课,暂不开设。通选课选修班级人数原则上每班不超过150人。
第十一条 通选课不统一征订教材,如需使用教材,教师可向学生推荐教材、参考书,由学生个人自愿进行购买。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选课流程为网上预选→教务处统计初选结果,确定开课课程→教务处编排、公布课程表→补选→开课。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认真对待个人选报的课程,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不能随便退(补)选。确属选课不当需要退(补)的,须填写申请表,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退(补)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四条 参加选修课学习的学生,要遵守课堂教学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通选课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规范,不得无故停课或调课。确需停课或调课的,须办理停课或调课手续。如出现未经任何手续而任意停课或调课的情况,一经核实,将按照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通选课一旦开设成功,任课教师原则上不能中途提出停止开设。确因教师进修、调动或生病等原因不能完成教学任务,该教师所在学院须以报告的形式提出申请,并妥善安排好该课程的后续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开设通选课的教师,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要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通选课的考试由教务处协调,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可采用随堂考试或撰写论文的方式进行,考核方式灵活多样,由教师自行决定。一般在第17周前完成考试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选课后,须按时参加课程修读和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凡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对考试违纪的学生,按我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条 凡选课学生缺勤达1/3(含)以上学时,或欠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本门课程期末考核的资格,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通选课不设重考,不及格者可重修原课程或另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批准选课而自行旁听者,不安排考核;自行参加考核者成绩无效。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需修读的通选课学分,参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选修课未达到规定学分的学生将不予以毕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阅卷,按学校要求登记学生成绩并将成绩单报送教务处和开课学院,经审核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六章 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二十五条 通选课课酬的计算标准与必修课相同,工作量由二级学院统计,教务处审核,课时津贴按照学校课时津贴标准进行核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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