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首页 管理制度 正文

    琼台师范学院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制度暂行规定

    2025-05-13 15: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课程质量直接决定人才培养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促进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任职资格

    第二条 课程负责人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恪守教师职业道德,治学严谨,诲人不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及较高的群众威信。

    (二)具有较强的教学、教研与科研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教研与科研成果显著。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且主讲本课程两轮以上。

    (四)近三年教学满意度测查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第三条 主讲教师

    (一)热爱教学工作,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高的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

    (三)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通过岗前培训。

    (四)近三年教学满意度测查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五)为使青年教师尽快提升教育教学能力,实行以老带新制度,通过传、帮、带、促等途径,充分发挥高职称教师和骨干教师的引领作用,指导新入职青年教师授课,全方位提升教师教学水平。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课程负责人

    (一)课程负责人是主持本门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要在学院领导下,按学校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要求,全面负责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

    (二)提出课程主讲教师、助教、实验人员组成名单,组建课程组;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三)制定课程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指导课程组教学人员的教学工作,培养和帮助其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实验、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书等教学材料。根据实验、实习、见习要求和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制订实验、实习、见习、仪器设备采购及实验室、实习、见习基地建设计划。

    (五)组织本课程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推动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的运用。

    (六)按有关规定组织本课程教材选用、自编教材和补充讲义的编写等工作。

    (七)负责本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教学组织管理、质量监督和教学工作评估与考核,担当本课程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

    (八)负责课程考试工作,组织主讲教师统一拟定试题并进行审核,组织统一阅卷等工作。

    (九)组织课程组成员相互听课、观摩教学和集体备课。

    (十)组织申报本课程范围内的教研项目和教学奖励。

    (十一)负责助教和实验教师等青年教师的培养与指导。

    (十二)完成院(系)安排的其他课程及教学任务。

    第五条 主讲教师

    (一)在课程负责人或系(教研室)主任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参与课程建设,特别是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建设及教学大纲、实验、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书等教学文件的制订工作。

    (二)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制定学期教学进度(授课计划),认真备课、编写教案和讲稿,认真开展课堂教学工作,认真进行课后辅导答疑和批改学生作业,积极担任学生导师。

    (三)根据教学工作安排,参与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指导、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四)积极进行教学研究与改革,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五)拟定考试题目,认真批阅试卷,及时填报学生成绩,认真进行试卷质量分析,填写质量分析表。

    (六)积极参加集体备课和观摩教学。

    (七)完成学院、系(教研室)、课程负责人安排的其他有关课程教学工作。

    聘任与管理

    第六条 聘任与管理

    (一)课程负责人实行聘任制,由个人申报,经系(教研室)推荐、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后,报教务处审批。主讲教师实行备案制,由个人申报,经课程负责人提名、系(教研室)推荐、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课程负责人实行跟踪考核和目标管理。每届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每年度末课程负责人须提交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总结,经院(系)组织考核后报送教务处备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和各类课程建设项目申报评审的重要条件。

    (三)各教学单位应优先为具有2名以上任课教师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程等必修课配备负责人(选修课程暂不作要求),每门课程设1名课程负责人,每位负责人牵头课程一般不得超过1门。

    (四)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若有变动,应按规定程序聘任,报教务处审批或备案。

    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琼台师范学院

      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琼台师范学院行政楼101室 电话:0898-65655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