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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台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管理办法

    2025-05-13 15: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针,奖励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成果范围与条件

    第二条 成果范围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内涵发展、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的研究成果,包括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和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包括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均可申报。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包括基础教育各阶段、各领域取得的教学成果。基础教育阶段学校、高等学校、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均可申报。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为人师表。

    (三)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务管理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申报须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五条 优先原则

    优先从国家和海南省的教育规划立项项目、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立项项目和能够体现我校办学特色的成果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中遴选。

    第三章 申报方式

    第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学校将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定。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评选实行个人自由申报、单位审核的办法。由教学成果的第一主要完成人负责组织填写《琼台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及汇集相关申报的支撑材料,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核,由所在单位(部门)向学校推荐申报。两个(含)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申请。

    第八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院系或其他合作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具体成果完成人及完成单位的要求以当年省级文件要求为准。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申报时,须提交《琼台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琼台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含电子文档)及相应支撑材料,支撑材料包括被推荐成果的总结报告、成果所属项目的结题验收或鉴定材料,以及其他反映该成果成效的相关证明材料。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

    第四章 评审工作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成果奖评选领导小组,分管教学校领导任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评选结果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后再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如对获奖成果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交材料,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并有本人亲笔签名,否则不予受理。所提交材料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先将有异议事宜通知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凡在规定日期前,推荐单位未对有异议项目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将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五章 奖励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认定相应的教研工作量,具体标准按照《琼台师范学院教研工作量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领导小组和学校办公会议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责成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已上报省厅的成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琼台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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