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强化教学中心地位,推进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进一步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和《琼台师范学院章程》,设立琼台师范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相关事务的学术性组织,根据学校和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承担研究、咨询、指导、审议等职能。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及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党委会审定。委员会组成原则上应为单数。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教学委员会委员若因工作调动、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应及时予以增补。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调整时,由该职务的继任者自然接替。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教学委员会决议,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有关活动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教学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对以下涉及学校教育教学、专业发展、师资队伍建设等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和咨询:
(一)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
(二)专业设置、专业建设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质量标准;
(四)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
(五)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六)各类教学改革立项、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的评定和推荐;
(七)教学实验实训室和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
(八)教风、学风建设及重大教学事故认定;
(九)其他有关教学工作事宜。
第九条 根据会议议题,可由主任委员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和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可供委员会决策时参考。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须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任务,须经教学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教学委员会主任根据审议议题性质,决定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且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根据需表决事项性质,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名投票以及举手表决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评议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对教学委员会做出的决议,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七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请求,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复议。经复议做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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