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首页 管理制度 正文

    琼台师范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5-05-13 15: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学项目)管理,确保各类教学项目建设规范化并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项目以提高我校本专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强化特色、注重内涵、分步建设、全面提高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教学项目主要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改革与条件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团队建设等方面的校级及以上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全面领导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建设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对项目建设具体组织和日常事务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统筹项目建设计划相关工作;

    提出立项方案,组织项目评审;

    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并组织项目实施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组织对项目实施过程与结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教学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督促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实现预期建设目标;

    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监管建设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使用效益;

    接受学校对项目实施过程与结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教学项目建设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按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组织项目建设和实施,把握项目的总体要求和项目进展;

    按要求评价项目建设成效,提交年度检查、验收评价等材料;

    按相关管理规定合理、合法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

    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程序。教学项目由二级学院(或部门)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各项目具体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教务处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发布各类教学项目的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各二级学院(或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工作,进行初审并报送学校;

    教务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确定立项实施或向上级推荐。

    第九条 申报范围

    (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人才培养重大问题、重点环节,基础教育研究与实践,以及教学管理、考核评价、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等领域存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优质教学资源建设项目

    精品视频公开课程、资源共享课、示范课、网络公开课和高品质教材等。

    教学质量标准建设项目

    实践教学项目

    各级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与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等合作共建共享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与创新等。

    学校同意设置的其他项目。

    项目申报范围根据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需要,以及国家和海南省相关文件精神进行调整,以教务处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教学改革项目者,至少有3年及以上本科教学工作经历;申报青年教师教学项目者,年龄不超过40岁,至少有3年及以上本科教学工作经历。

    申报优质教学资源建设项目者,须有3年及以上从事实际教学工作经历。

    申报教学质量标准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为专业团队(教研室)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或者教学管理人员。

    项目主持人只能主持申报一个同级别同类型的项目。有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主持人,不得作为项目主持人申报同级别同类型项目。

    具体申报条件和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申报。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

    (一)校级项目根据学校申报的具体通知要求,由各二级学院组织教师或学生进行申报。经学院初审推荐,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对拟立项项目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或推荐。

    省部级及国家级项目,由各二级学院按要求组织申报,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推荐项目,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按要求组织上报。

    校级项目根据学校经费预算与教学实际确定立项数量;国家和省级项目数以上级文件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期自立项之日起,一般为1年,重点项目或综合性实践项目可为2年。省级及国家级按项目规定的期限建设。

    因特殊理由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教务处审批备案。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1年且只能延期一次。

    项目立项时间按立项发文时间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项目评价

    (一)项目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进展情况;

    2.资金的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二)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的要求和内容是:

    1.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满前1个月提交验收结项申请书。

    2.项目结题验收采用单位报送项目验收材料,或专家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

    3.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2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3项目管理情况;

    4资金使用情况。

    4.校级项目由教务处统一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国家级、省级项目,按立项单位管理要求组织验收。

    (三)项目中止与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换项目主持人,或者中止或撤销项目:

    1)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者;

    2)项目执行不力,未按计划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者;

    3)不能按期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者;或结题材料不能支持项目结题,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补充完善者;

    4)经学校同意延期项目,到期后仍不能结题者;

    5)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者;

    6)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制度和法规,或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处罚。被中止或撤销项目,停止经费报销,并追回已使用经费。项目组成员2年内不得申报相关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上建设项目,按照相应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教学项目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学校专项经费预算。对校级教学项目项目,学校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经费资助。获批省级及以上立项的教学项目,主管部门给予经费支持的,学校根据所拨经费额度及比例要求给予配套经费,采取一次拨付或分年度拨付方式下达;未获得经费支持的省级及以上项目由学校统筹安排经费,经费额度由学校依据项目类型和级别确定。

    第十五条 资助额度。校级各类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重大项目或综合性项目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范围。教学项目经费依法依规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项目主持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项目任务书等规定范围合理使用经费,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并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切实保证经费使用效益。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人员经费:包括项目成员的劳务费、稿费、专家咨询费等;

    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会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等支出;

    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图书资料以及打印复印等费用;

    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

    设备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演示等必备的硬件和软件设备的采购费用;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成果费:包括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凡使用教学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综合使用。

    第十八条 教学项目经费报账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所在学院(部门)审核签字、教务处及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

    第十九条 教学项目经费实行分期分批报销制度,项目获准立项至中期检查,可报销项目总经费的30%,中期检查合格可报销总经费的30%,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暂停经费报销;结题验收合格可报销剩余经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追回所报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经费报销应实事求是,据实报销,并提供正规、有效的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项目有明确规定者,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规定与国家或海南省有关规定冲突时,按国家或海南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琼台师范学院

      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琼台师范学院行政楼101室 电话:0898-65655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