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是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水平,影响着一所学校的教风和学风。为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赓续师道初心,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教师教学工作行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使教师教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特修订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爱国守法。心有大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己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热爱学校,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二条 为人师表。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条 乐教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积极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任务。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教书育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因材施教,学思结合,启智润心,知行合一,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和兴趣爱好,鼓励学生批判性思维,注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第五条 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终身学习,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二章 教师教学过程规范
(一)备课
第七条 备课是教师上课前的准备工作。教师在备课的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理解本课程与其它相关课程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八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备课的指导性文件,教师必须认真钻研,熟悉课程目标,理解课程目标与课程内容、教学方式和考核内容方式的逻辑关联及授课要求。
第九条 教师备课,既要熟悉教学内容,又要充分了解学情。教师应该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地开展教学创新和个性化教育。
第十条 教材是反映学科内容的教学用书。教师备课应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材的结构与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按照课程目标达成要求,准确理解和掌握学科有关理论、概念和思想方法,重构重组教学内容,明确各章节的教学重点和难点,做到教学目标与课程目标准确衔接。要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密切关注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实现教学内容的基础性、科学性、先进性和系统性的有机结合。
第十一条 教师备课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校历,认真填写课程教学日历,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践、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对课程进度和各个教学环节作出具体安排,并作必要说明。
第十二条 教师应根据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的要求与学生的接受能力等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方法、手段和信息化及数字化教学工具,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二)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是育人的主阵地。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组织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注重仪表,衣冠整洁;教师上课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外语教学除外);无特殊情况,一律站立讲课;开学第一课,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建立师生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教师在扼要介绍本课程课程目标、基本内容、考核要求、学习方法和教学计划之后,应详细说明出勤、作业、实验以及平时测验等在课程考核中所占的比重。教师要严格维护课堂秩序,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十五条 教师上课要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教学内容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 课堂讨论时,教师要允许学生发表不同意见,特别要鼓励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十七条 教师要注重师生互动,积极改革教学方法,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坚持课内课外有机结合,积极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探究式等教学方法,加强学生课外学习指导,培养和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和自主性学习。注重现代信息技术及手段的应用,积极开发和利用优质数字化教学资源。
第十八条 教师要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及有关方面对课程教学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调整讲课的进度与方式,做到教学相长。
(三)辅导答疑、作业、实验
第十九条 辅导答疑、作业的布置与批改、对实验的安排与指导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安排辅导答疑(定时、定点),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的学生。辅导答疑的情况要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课后都应按教学计划向学生布置作业。作业形式、份量和次数由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课程目标达成要求进行布置。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作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退回重做,有错误的要求学生改正。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做好文字记载,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应在总成绩中占一定的比例。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利于加强对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迟交作业的学生应酌情扣分;对抄袭作业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以缺交作业论。缺交作业达到全学期作业总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取消参加本课程考试的资格;学生按要求补交完作业,经任课教师认可后,方能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实验教学。上课之前应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要求学生按操作规范及安全规则进行实验。不得随意减少实验环节、项目及内容。在指导学生实验的过程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和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综合评定实验课成绩。要对学生参加实验的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四)教育实践(见习、实习、研习)、专业实践、社会调查
第二十二条 教育实践(见习、实习、研习)、专业实践、社会调查是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综合实践课程,必须按计划严格执行。指导教育实践、专业实践、社会调查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都应主动承担指导任务。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提前到实践基地了解情况,落实实践安排,指导学生做好实践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以身作则、精心指导,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实施实践计划,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要主动会同实践基地,按照学校教育实践、专业实践、社会调查等有关质量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实践实施、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除指导好学生实践外,还要深入实践基地了解用人单位人才需求情况,还要与基地学校共同开展教研和教学资源建设,共商基地建设。
(五)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要根据《琼台师范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认真、及时地对学生的论文(设计)做出指导,立足于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既不包办代替,也不放任自流。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要加强过程性指导,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开题工作,并指导撰写开题报告,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与相关支持,定期检查论文进展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提出修改意见,评定论文(设计)成绩。
第三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及课程目标达成要求选择匹配的考核内容和方式。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完成课程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课程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纪律的教育。教师在命题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琼台师范学院课程考核实施细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试题或变相泄露试题。任课老师一律不出复习题,不划考试范围,严禁泄漏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任何提示。
第三十条 在成绩评定的过程中,教师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给学生人情分。
第三十一条 试卷评阅工作结束后,教师应对学生成绩进行分析,并撰写分析报告。成绩分析报告和试卷交由专人统一管理。
第四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和学院的工作安排,应积极承担课程讲授,以及实验、实践、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申报,经学院领导同意并签字,所在学院同时应作好调课、补课的安排,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停课、调课者,按《琼台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在符合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更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三十五条 教师遇到一个学期轮空而没有安排教学任务,各学院应在轮空学期的上一个学期期末将轮空教师名单报到教务处、人事处。教师在轮空期间应遵守学校相关的管理制度,做好备课、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学校。学校或学院可根据需要安排轮空教师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课堂,迟到或提前下课按《琼台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准使用通讯工具。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认真考勤。对旷课累计达到三分之一者,不得同意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八条 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做好课程考核工作。每位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监考工作,并认真地完成任务。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积极听取教学质量反馈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接受领导、督导、同行和学生等多重质量保障环节的评价,接受各级教学质量评估检查,并针对意见和问题采取改进措施,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条 教学研究作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所有教师均应结合所任课程开展教学研究,撰写教学研究论文。教学研究要以一般教学规律为指导,研究某门学科教学中的具体问题,既要有理论性,又要有较强的实践性,不脱离本学科的教学实际。
第四十一条 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第四十二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提高专业和教学水平。加强课程和教材建设,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促进科研成果向教学转化。积极承担各级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积极开展一流课程建设。主动参加教学研究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
第四十三条 教师要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和校级教学改革立项,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并撰写高水平的教改论文。要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推进教育创新,不断地进行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素质教育,探索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法等。
第四十四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文字和声像教材建设,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数字技术提升教学水平,积极参加教材的立项和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要反映当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进步的最新成果。新编教材要具有先进性、科学性。
第六章 教学奖励与教学事故
第四十五条 对于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且在教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对于在教风、学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学校将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四十六条 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本规范。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琼台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视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琼台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琼台〔2021〕78号)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在规范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研究解决方案,报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琼台师范学院行政楼101室 电话:0898-65655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