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表编排是学校教学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管理工作。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与条件,确保教学计划的有效组织与实施,保障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完成,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教学任务落实
第二条 教学任务是指教师每学期应承担的人才培养方案内规定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课程、实验课程、课程设计、实训、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教学或指导工作。
第三条 教学任务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改的,学院提出计划调整方案并组织论证,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负责落实教学任务,协调解决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审核每学期各年级的教学周学时数,保证周学时平衡。教学系或教研室负责具体落实及协调任课教师,审核授课教师的周学时分配表。各学院教学秘书按照既定教学任务安排录入教务系统,保证教学任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任课教师须服从学院和教学系的教学任务安排。
第五条 授课教师安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任课教师必须具备学校认可的教师资格,具体任职条件参照学校人事制度有关文件;
(二)择优聘任。教学任务的安排应根据教师的专业、职称、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态度以及历来任教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各学院应将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责任心强的教师优先安排在教学第一线,以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每门课程需设立课程主讲人,并对本门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安排和实施负全面责任;
(四)教授(含双肩挑)必须为本科生授课,具体授课形式可根据学科和专业特性灵活安排;
(五)原则上教师每学期承担本科理论教学不超过3门课程,其中初次讲授的课程不能超过2门;
(六)专业主干课程应安排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
第六条 确需聘请校外人员承担本校教学任务,需提前按学校人事制度有关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每学期末教务处对教学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和通报。
第三章 编排课表的原则
第八条 教学安排实行一学年春季、秋季两学期制,其中每学期一般为20周,其中最后1周安排集中考试。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每年学校公布的校历为准。
第九条 合理安排教学周数,排课时教学任务一般从第1周开始至期末(集中安排的实践性环节周次除外)应保持均衡。若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在保证周学时平衡的前提下,可以分阶段进行合理对接和安排。
第十条 实行全天排课制度。排课时间设置为上午1-4节,下午5-8节,晚上9-10节。每周二下午为全校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时间,统一不排课。
第十一条 编排课表应符合教育教学和学生认知规律,以教学任务为依据,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保证学生学习效果为前提,以平衡各专业全学程周学时和均衡每日课程为基础,统筹考虑任课教师工作任务及要求,做到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学时均衡。每学期各专业各年级平均周学时一般控制在24学时左右,做到全学程科学、规律、均衡地分布,周学时平衡;避免“先紧后松”或“先松后紧”的现象出现;
(二)除实践(实验、实训)类课程外,其余课程同一教学班不得3节以上(含3节)连排。实践(实验、实训)类课程可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但一天内同一教学班、同一门课程不宜超过6节;
(三)合理安排合拆班。开课学院负责课程合拆班,组班规模(人数)原则:
1.全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学班原则上不超过135人/班;
2.专业基础和专业核心课程教学班原则上不超90人/班;
3.除美术类技法课程、音乐类技法课程、体育专项训练课程,其余课程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小班教学,若有需要,需提前报教务处批准。美术类技法课程、体育专项训练课程小班授课每班人数不少于15人。
(四)实践教学任务的下达与落实应与理论课程教学任务的下达和安排同步完成。
(五)在排课过程中,尽量考虑减少师生同一上午或者同一下午在各楼栋的转场,合理安排课堂时间、地点。
第四章 课表的编排和公布
第十二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均须纳入课表编排范畴。其余课程如有编排需要,须向教务处履行报批手续,相关开课单位须按照教务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进行数据规范处理。
第十三条 课表编排由各开课学院根据每学期排课进程表进行初步编排,再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四条 一般每学期期末公布下学期的初步课表,个别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要对个人课表进行微调,可以在新学期准备周内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或学院统筹安排,酌情给予解决。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前3天公布正式课表。正式课表一经正式公布,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为保证期初教学秩序正常,每学期开学第1周不受理任何课表调整申请。
第十六条 每学期初,课表运行稳定后,教务处汇总各类课表数据,印制全校总课表。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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