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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台师范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

    2025-10-14 10:48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运行的过程管理,本着规范调(停)课手续、严格控制调(停)课数量,保证教学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我校教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既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经申请批准后对上课时间、地点进行变更的行为。调课需按相应课时补课,原则上可由教学团队的老师代课。

    停课是指因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全校性重大活动等需要暂停教学活动。

    第二条 节假日或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调(停)课,统一由教务处发文通知全校师生。

    第三条 课程表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组织教学活动的依据。教师务必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每学期课程表一经排定,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动课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需由个人按照本文件相关要求申请,经教师所在学院和教务处二级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在教学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调(停)课或请人代课:

    (一)任课教师经批准出席学术会议或其他公差;

    (二)参加学校或学院临时安排重大活动;

    (三)教室的设施条件达不到教学要求;

    (四)因其特殊原因,确需调课或请人代课。

    第五条 任课教师一周调(停)课达8以上的情况,学院原则上必须安排代课教师。代课教师须是正在开设相同课程或曾经担任相同课程主讲的教师。

    第六条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安排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者,需按学校相关制度要求履行临时停课手续,各学院要相应核减教师停课部分的工作量,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选修学生。如无法继续授课需更换教师,参见第五条规定。

    第七条 调(停)课、代课的办理:

    (一)每位授课教师每学期调(停)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前学期授课总学时数的10%,超过上限一律不予通过。各学院每学期总调(停)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前学期学院教师总授课学时数的5%,超出比例一律不予审批。

    (二)教师调(停)课、代课手续应至少提前三天办理,申请时须详细写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医疗证明、会议通知等);调课请同时选择合理可行的补课时间,避免时间过分集中,造成学生负担过重,影响教学效果每周二下午不安排补课。教务处每学期对教师补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检和通报。

    (三)老师须在教务系统进行调(停)课申请,审核通过后才能执行。除全校性调(停)课外,凡没有通过网上审核的调(停)课一律视为无效。

    (四)一周内调课4课时(含)以内的,由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同意,报教务处备案;超过4课时,须报教务处审批同意。

    (五)任课教师因临时参加紧急活动或近亲属病丧等突发事由需要调(停)课,应事先向所在学院报备,学院第一时间通报教务处并做出妥善安排,确保教学秩序正常无特殊情况,需于事后2天内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更换任课教师,需以文字材料报教务处备案。擅自停课、调课或更换任课教师的,按《琼台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教务处将定期公布各学院及任课教师的调停课情况,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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