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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台师范学院教室使用管理规定

    2025-10-14 10: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教室的使用管理,最大限度地利用教室资源,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教室是指实施教学及与之相关活动的场所,包含府城校区与桂林洋校区的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机房及其他专用教室等。

    第二章 教室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所有教室的使用应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统筹调配使用。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教室用途

    第四条 全校所有教学场地资源均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协调使用。原则上全校共享型公共教室和实训室归口教务处直接管理,各专业类教室、实验室和实训室归对口学院管理。考虑到学校两校区院系分布、各教学楼栋建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各楼栋教室管理由教务处确定和调整分管单位。两校区教学场地及公共区域卫生、水、电等保障由学校后勤处负责。

    (一)正常教学时间根据课程表安排开放教室,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的教室开放时间根据教务处的通知要求另行安排;

    (二)定期对教室及室内窗帘等设施进行保洁,清理无故占用教室和座位的物品;

    (三)每天检查粉笔、板擦是否齐全,发现不足,及时补充;

    (四)定期检查教学仪器设备、门窗、桌椅、黑板、讲台、照明、电源插座、空调、钟表、铃声等室内设备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第五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根据课程表提供全部教室、机房和各类实验实训室内多媒体教学设备应用更新与日常维护机房和各类实验实训室的网络服务。

    第六条 学院分管的教学场地和仪器设备需无条件服从教务处统一调配。相关管理人员、实验员接受教务处常规工作和临时性工作安排。

    第三章 教室的使用要求

    第七条 正常教学使用教室,应严格按照课表编排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如需调停课,由教师或开课单位教学秘书提前办理调停课相关手续并由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 使用教室时要爱护室内设备,不得乱拆乱卸、乱涂乱画。不得擅自挪动教室内的活动桌椅,如确需挪动,使用完毕后应将桌椅还原,以保证后续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凡进入教室的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教室要仪表端庄、做到衣帽整洁,不穿拖鞋、背心、裤衩进入教学楼。

    (二)严禁在教室及其周围打闹、大声喧哗、唱歌、吹口哨等。

    (三)应保持教室及其周围卫生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在门窗、桌椅及墙壁等处乱刻乱涂,不乱张贴广告及寻物启事等。禁止在教室内用餐。

    (四)自觉爱护教学设备和设施。损坏教室设施要赔偿,有恶意损坏者,学校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教室设施如属疏于保管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保管者负责赔偿。

    (五)严禁在教室内留宿过夜。

    (六)全校教学区域实施禁烟,师生和其他工作人员有义务制止教室及其周围的各种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教室管理人员应当对教室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对场地设备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或报修,做好报修的跟踪工作。对未按要求使用教室的,终止其使用。

    第十一条 不得以各类物品或文字标识等形式占用座位。

    第四章 公共教室的借用

    第十二条 除统一安排的课堂教学之外,需临时使用公共教室的均须办理借用教室手续。

    第十三条 公共教室借用的事由

    (一)正常的考试、辅导答疑;

    (二)学生辩论赛、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术会议、讲座;

    (三)招生就业处审核通过的校园招聘宣讲会与就业创业指导活动;

    (四)班会、学习经验交流会及其他党、团组织活动;

    (五)学生社团活动;

    (六)学校各个部门举行会议或培训活动;

    (七)其他正当事由。

    第十四条 严禁利用教室举办的活动

    (一)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及校规校纪的活动;

    (二)与教学科研不相关的娱乐、联欢、电影播放等活动;

    (三)一切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包括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商业性质的招生、宣传、培训、讲座等活动;

    (四)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的宣传和组织活动;

    (五)未经学校批准的个人或单位举办的任何形式的辅导班、培训班;

    (六)未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全校教室和实训室采用线上申请的办法,申请人在教务系统中选择教室、时间提出借用申请,由教务处管理人员、教室管理人员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的准予申请。教室的实际使用必须与申请一致,不得转借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如临时取消借用,需通知教务处相关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教室借用期限一般限于教学周,寒、暑假期间一般不借用教室。确需借用教室的,须在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报批。

    第十七条 临时借用教室应至少提前两个小时在教务系统中提出申请。原则上优先教学活动,教务处按照借用先后顺序进行审批,如遇特殊情况,由教务处协调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学校教室原则上不对外单位租借,但与学校有合作关系的单位除外。如确需使用的,由学校研究审批。外单位借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教室使用者、管理服务人员应遵守学校教室使用与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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