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技能竞赛是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手段和重要环节,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创新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教育氛围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学科技能竞赛活动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实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的目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科技能竞赛建设要充分考虑学校的办学特色与专业优势,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专业教师、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把学科技能竞赛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目标。
第二章 竞赛范围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及其委托的相关机构或具有权威性的行业学会、协会、学术团体、学校组织的,与专业教学密切相关的大学生学科类科技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可以分为:
(一)国际性竞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国际上具备较强影响力的行业协会组织的面向各国大学生的学科技能竞赛。
(二)国家级竞赛:国家政府部门、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竞赛,以及国际竞赛中国区决赛。
(三)省级竞赛:省级政府部门及委托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区域性学科竞赛,以及国家级竞赛省级决赛;或具有权威性的行业学会、协会、学术团体组织的面向全国大学生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学科技能竞赛。
(四)校级竞赛:经学校职能部门确认的、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市级学科技能竞赛级别认定等同于校级学科技能竞赛。
第四条 学校重点支持教育部推荐的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对于未经学校立项的其他学科竞赛,相关经费原则上由参赛单位承担。参赛单位应当将竞赛组织、获奖等情况报教务处实践科备案。
第三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科技能竞赛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大学生学科竞赛的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统筹与协调工作,各学院负责相关学科竞赛的具体承办、组织与实施,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积极配合。
第六条 学科技能竞赛实行专人负责制。每项学科竞赛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负责人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相关竞赛材料,所在学院负责竞赛报名、参赛选手的选拔、培训和参赛等竞赛组织工作,整理归档与竞赛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 学校鼓励相关学院组成跨学科、跨专业的联队参加学科竞赛。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竞赛规程组织各学科竞赛的评审、评奖、保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主动接受主办单位及学校、学生等各方面的监督。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九条 学生参加学科技能竞赛情况纳入“第二课堂学分”管理,获奖成绩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竞赛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学科技能竞赛,经费由学院负责支出,主要用于竞赛选手选拔、培训、竞赛报名、参赛选手及指导老师差旅、指导教师课酬、竞赛耗材资料、其他办公用品等。
第十一条 竞赛经费支出坚持规范有序、统筹兼顾、节约高效和鼓励先进的原则,鼓励各学院通过产学研合作、企业赞助等形式筹措竞赛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师生参加各类竞赛,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守学术诚信,做到公平、诚信参赛。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和学院进行商讨并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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