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升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规范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开设,保证实验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的界定
(一)综合性实验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即应具有如下特点:
1.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即包含同一门课程中2个及以上的知识点;
2.实验内容不仅涉及本课程知识,而且与相关课程的知识相结合,即包含不同课程中2个及以上的知识点。
(二)设计性实验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组织管理能力。
开设设计性实验时由指导教师根据教学要求提出实验目的和实验要求,并给出实验室所能够提供的实验仪器设备、器件、药品、试剂等实验条件,由学生运用已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实验技能,提出实验的具体方案、拟定实验步骤、选定仪器设备(或器件、药品、试剂等)、独立完成操作、记录实验数据、绘制图表、分析实验结果等。实验的过程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大胆实践。
设计性实验在教师指导下可以是学生单人,也可以由学生组成小组或团队协同合作完成。小组或团队协同完成时,应由教师明确其在小组或团队内学生的分工,尽量使每个学生受到全面的训练。设计性实验一般可在学生常规或综合性实验训练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之后开设。
(三)创新性实验
创新性实验是指为了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在教师指导下,针对学科热点、前沿问题或结合教师研究领域中的研究方向或研究项目,进行的具有探索性、研发性的实验。根据创新性实验的定义和特征,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创新性实验。
1.在设计性实验的基础上,满足实验方法、实验手段创新,具有探索性的实验;
2.学生针对学科领域或学科方向自主选题,实验结果未知,且具有探索性的实验;
3.学生结合教师的研究方向,针对前沿课题进行的实验结果未知,且具有探索性的实验。
二、开设课程范围及数量
凡有实验的课程都要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或创新性实验,一门课程所开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要保证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的质量和水平。
三、教学管理
(一)学生预习、实验方案制定与实验准备。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应适当提前向学生布置任务。学生应根据实验任务查阅资料,进行理论分析和研究,确定实验方案或根据规定的实验方案确定实验步骤。教师在审查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方案(或实验步骤)时,如有必要,应会同相关学科的教师或实验中心人员共同讨论其可行性和可靠性。
(二)实验指导。在实验过程中,教师应避免采取手把手教的指导方式,应多让学生自己动手。但教师需密切关注学生的实验过程,对于思路过于偏离的学生可以适当提醒,着重引导学生如何将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用来解决实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多用启发式教学,不要对学生的操作干涉过多,应注重最后的实验结果及对结果的分析讨论。
(三)实验报告。指导学生写出高质量的实验报告是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的重要环节。要求学生从实验方法的建立、实验步骤的设计、实验设备的选择、实验数据的处理和实验结果的分析讨论等方面写出报告。教师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做好材料保存。对理论上有创新或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成果,教师要鼓励和指导学生写出学术论文予以公开发表。
(四)教学小结。教师在指导学生完成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后,应以课程教学小结的形式对其教学情况与效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内容包括学生的参与情况、学生对实验的兴趣与积极性、学时数、实验中遇到的问题、实验创新点以及今后应改进之处等。教师应注意收集优秀的实验报告和完成的实验成果。
(五)实验成绩。实验指导教师需根据本门实验课程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实验成绩构成方案,成绩构成方案应在实验课上课初向学生公布。以小组或团队完成的实验,应由指导教师按工作的能力和实绩,确定每个学生的成绩。
四、实施要求
(一)各教学单位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计划实验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确保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的学时占有一定比例。
(二)实验课程负责人要完善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的实验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等材料。
(三)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的管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在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实施完成后保存好相关原始材料,包括实验报告、实验成绩、实验总结等。
(四)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教师、学生的调查和座谈会,对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的效果和效益进行总结、分析,并向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反馈意见。
(五)各二级学院应采取多种措施支持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优先列入教改立项课题,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六)对已纳入教学大纲的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如确需更新实验内容和目标的必须重新论证。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实施的检查、督促与管理。
五、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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