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实训场所)是学校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及为社会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三条 实验室要科学规划建设,实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及管理水平等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制度,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五条 承担学校教学计划中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完备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合理调配实验工作人员,以保证实验教学需要。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要吸纳教学、科研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及创新性实验在实验项目中的比例,切实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
第七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以科学研究促进学科建设,推动学校科研水平不断提高。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以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等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第三章 实验室体制及职责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分管实验室校领导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学校主管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各二级学院直接管理本单位实验室具体工作。
(一)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2.检查、指导和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向上级部门报送实验教学相关统计数据及检查报告。
(二)二级学院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工作责任体系、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2.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代表本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3.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落实到位,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4.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及各类安全教育等工作,及时报送实验室安全检查报告、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适应学校教学科研改革发展,科学规划、积极推进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按照申报、论证、立项、实施、验收、效益评估等管理程序运作。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运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及学校实验室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废弃物管理,增强环保意识,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既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又要协调一致相互配合,确保实验室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八条 实验室设实验室负责人,由政治思想觉悟高、组织管理能力强、实验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相应专业讲师(或实验师)及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聘任或级别晋升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由相关单位结合本实验室工作实际分别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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