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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台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5-10-14 10: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实验场所。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各二级学院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须组建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代表本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落实到位,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及各类安全演习等工作,及时报送实验室安全检查报告、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实验室安全与环护工作相关通知、信息等。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直接责任,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掌握和指导实验人员正确的实验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

    (二)了解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布局,督促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做好防护。

    (三)督促实验人员每次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实验室水、电、气和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实验楼层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实验室要根据实验特点配备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设施、紧急喷淋和洗眼设施、危险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

    (二)各实验室门口应张贴有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应急联系电话等。

    (三)各实验室应结合本室的学科特点和管理要求,制订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实验室醒目位置,并严格执行。

    (四)各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在实验室或公共通道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五)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停实验的措施,并确保仪器设备、水、电、气、门窗、化学和生物样品安全后才可离开。

    (六)与实验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留宿,实验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私配。

    第八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应满足相应的消防规范要求,不得擅自破坏、改动、挪用、妨碍消防设施。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设施等用水、用电、用气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与安装要求接入、使用和维护。

    (三)实验室水电气等使用必须保证安全,不得擅自改装与拆修电路、配电箱、电源插座、取水取气管网与接口等基础设施。

    (四)实验室用电应确保规范安全,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严格管理实验室计算机、空气调节设备、饮水机等电器的使用,非实验需要的生活电器不得擅自带进实验室。

    (五)实验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因特殊情况确需连续运行的仪器设备,应采取规范、可靠的安全保护或值守措施。

    (六)实验过程中使用明火时必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七)实验室应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安装在重点部位,如有必要,应配备人员值守。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废弃物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归口管理,严禁其它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

    (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移交、保管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实验室要建立详细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四)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实验室内存放超量化学品。各种化学品应按要求分类安全存放,并定期盘查,存放的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量及盘查日期等,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标识要清楚。

    (六)对危险化学品应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做好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七)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须凭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八)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参与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做好防护措施。

    (九)转移和运输剧毒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危险品,必须妥善包装,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须派专人随行监管。

    (十)实验室废弃物须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废弃物。

    第十条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

    (一)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或产生预定水平χγ电子束、中子射线等的电器设备。

    (二)使用放射性物品单位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的法律、法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保管、使用、转移、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水、防射线泄漏、防丢失和防破坏等措施,入口处必须张贴放射性危险标识,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及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装置,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四)实验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辐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领取《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应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仪器设备。

    (二)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特种设备安装与调试完毕,须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和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四)使用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五)各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特种设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六)压力容器需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有效,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后勤基建处负责送检。

    (七)气体钢瓶须直立放置并妥善固定,必须经减压阀减压后使用,不得直接放气;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装气体防漏报警装置,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防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

    (八)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关键的操作步骤和安全事项应在室内醒目张贴。

    (二)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

    (三)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
    (四)应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重大隐患应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整改,并做好防范措施。

    (五)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按要求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六)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一)学校相关主管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每学期组织不少于2次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所属单位限期整改。
    (二)各单位负责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每学期组织不少于3次对本单位实验室进行安全自查,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风险点。

    (三)各实验室应落实日常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对第一类实验室(含有危险化学品、有毒品、放射源及其他重点安全设施的实验室)和第二类实验室(含有特种设备、放射装置等设施的实验室)应每日进行检查并记录,对除第一、第二类外的普通理工科实验室应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第四类实验室(人文艺术社科类实验室)应每两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四)各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对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并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否则应停止实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五)对于确因空间原因或事业发展所限造成的、需要学校整体规划才能彻底解决的安全隐患,各实验室、相关职能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均应高度重视,想办法采取临时措施,尽全力降低安全风险,并建立完整的安全隐患台帐,做到心中有数,时刻防范,直到解决为止。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考核及奖惩

    (一)学校每年对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考核内容:

    1.有健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实验室安全措施保障有力、按要求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2.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实验室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3.日常实验室安全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有改进。

    4.年度内单位和个人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行为、未发生安全事件或事故。

    5.发现安全隐患后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或在事故隐患处置中表现突出。

    6.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提出切实可行合理化建议或对实验室安全管理有特殊贡献的。

    (三)对于实验室安全工作不重视,不按规定执行,对于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造成实验室长期停止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将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一)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危害扩大和蔓延,及时上报学校事故情况,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

    (二)出现实验室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所在学院、保卫处、实验室主管部门等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三)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遵守国家、地方、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2.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者。

    3.故意隐瞒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4.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

    5.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因素导致安全隐患和未及时整改,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者。

    (四)事故直接责任人如为学生,将根据《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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