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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台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2025-10-14 10: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实现资源共享,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实验教学和科技活动,为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创造条件开放的原则。实验中心(室)在完成授课计划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外,根据不同的教学目的、教学对象和教学任务,争取创造更多的实验室开放条件,完成各种开放实验内容。

    第三条 坚持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则。实验中心(室)应充分挖掘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努力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加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和开放范围,实现实验资源利用最大化。学校各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制订相应政策,支持和鼓励实验室利用一切可以开放的时间和资源向学生和教师开放,鼓励教师利用实验室空余时间从事科研工作

    第四条 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在实验室开放的时间、过程、形式、内容、方法上,根据不同的学生区别对待,创造学生进行实验活动的环境,强调学生主体、教师启发指导教学的作用,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五条 坚持实践创新的原则。实验中心(室)应努力开放以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实验为主的实验项目,不断丰富开放内容,不断增加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鼓励广大教师将科研成果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内容设计为实验开放项目和内容,并在指导过程中将先进的教学思想和教学手段引入实验教学。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对象和时间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对象主要是全校学生和教师,在满足日常实验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开放,其中学生实验不得收费,其他实验收费标准由各实验中心(室)制定并报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安排一般可采用全天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定期开放等方式。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应根据教学任务安排和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确定,以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实验项目为主,兼顾课外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学生自拟实验课题等科技活动的实验。对于低年级学生,以训练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为主;对于高年级学生,重在培养其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为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可以是课内实验的进一步延伸或拓展,也可以是自选课题、科技活动、兴趣小组的提高型学习等。同时,在保证正常实验教学的前提下,挖掘实验潜力,积极提倡实验室对我校校外实习基地、协作单位和有关科研机构开放,共同提高实验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一)参观实验室或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演示型:面向不同层次学生开放,使学生了解学校实验室建设情况,仪器设备状况及其功能,掌握操作技术。

    (二)课内实验操作技能的训练与加强型:学生为了更好地掌握课内实验操作技能,在课余时间进入实验室操作,按照课内实验要求进行实验,或涉及课内实验的先导问题以及后续延伸问题。

    (三)自选实验课题型: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而发布的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验课题由学生自选,学生在实验中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四)计算机技术应用型: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应用和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以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活动;或者学生利用计算机完成课程作业、毕业论文以及通过计算机网络获取相关信息和与教师、学者、专家交流等活动。

    (五)学生科技活动型:对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科技竞赛,学生个人或兴趣小组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的实验活动开放。

    (六)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结合学生社团等活动内容,在实验室进行的培养能力的第二课堂、创新创业等活动。

    (七)校内校外合作型:鼓励教师、学生和校外相关单位根据实验条件和自身特点积极参加教学计划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或进行与其单位研究有关的实验项目。

    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的条件

    第九条 实验室必须在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前提下进行开放。

    第十条 申请实验室开放的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并由其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有一定的开放实验项目供学生自主选择。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保障仪器设备完好和充足的实验材料,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有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实验室开放期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有关实验室开放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六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教务处统一协调下,由实验中心(室)主任或二级学院主管实践教学领导组织管理,申请实验项目的指导教师负责具体实施。应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开放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实验室。要组织教师和实验人员认真讨论开放内容和方法,研究制定实验室开放具体措施,选拔理论基础扎实、动手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人员指导开放实验项目。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对选题的科学性、难易程度及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前向学生警示防范。要因材施教,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艰苦创业精神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参加开放实验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消耗材料等的准备工作。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工作,对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使用给予适当的指导,应加强学生纪律教育,做到开放灵活、规范有序。

    第十九条 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开放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注重实验室开放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包括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学生开放实验申请、实验室开放记录、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实验报告、结题报告、成果鉴定、奖励等原始材料。

    第二十条 每学期期末,各二级学院或实验中心(室)应组织对所分管实验室本学期开放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实验室开放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的项目原则上每学期申报3次,一般提前一周申报。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对选题的科学性及难易程度做指导。认真填写《琼台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附件1)。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论证,并向学生警示防范。

    第二十三条 开放实验项目首先报实验中心(室)主任审定,再由二级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并在《琼台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上做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个人或社团组织、兴趣小组依据教务处公布的实验开放项目可进一步与指导教师联系,并按步骤完成审批过程。

    第二十五条 被批准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按规定向实验室预约,确定实验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预定时间内参加实验,应提前退约或另约时间;对无故缺席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六条 实验项目在完成后一周内,实验者应向实验中心(室)提交一份该项目的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等实验成果。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审阅实验论文,同时做好优秀论文和成果的收集整理,并进行论文推荐发表等工作。

    第八章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放实验只能在与正常实验教学活动不冲突的时间进行,可以安排在工作日,也可以安排在双休日与节假日。应提前公布开放时间,指定管理人员轮流值班。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实验室从事不健康及与本实验室性质不相称的活动。各二级学院(实验中心)必须加强对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和监督力度,防止非法信息注入与传播,同时要加强对实验室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教务处不定期抽查、考核实验室开放情况,组织实验室开放工作经验交流,确保实验室开放质量。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创新性成果,对学生参加开放实验获得的具有独创性的成果,可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给予学分等奖励。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耗材费。指导教师(含辅助人员)实验加班津贴费按学校绩效方案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验耗材的开支在一定额度内由教务处审批后超过教务处审批权限的按学校相关制度走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已有科研项目经费支持的开放实验项目,不支付实验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应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并取消其下一期的项目资助资格:

    (一)获得资助后,不能按计划开展工作的。

    (二)实事证明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三)擅自停止或改变研究计划的。

    (四)严重违反本管理规定的。

    第十章 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及时评定学生实验成绩;完成《琼台师范学院实验项目结题报告》附件2及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并上交给实验室分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开放项目进行验收并公布结果。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年,因故不能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今后的实施方案,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延长,且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否则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实验室面向各类学生和校外相关单位的开放工作。校内实训室开放管理办法参照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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