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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台师范学院实验(训)教学管理规定

    2025-10-14 10: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训)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加强实验(训)教学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训)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训)教学的管理和组织

    第二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应按教学计划制定(修订)实验(训)教学开课计划,任课教师在开课计划通知后二周内须提交下学期实验(训)开出计划表包括实验(训)课程安排、专业、年级、进度、指导教师等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针对各二级学院实验(训)开出计划表制定学校实验(训)课教学计划。实验(训)教学计划包括实验(训)的分组、实验(训)时间、指导教师,实验(训)室工作人员根据实验(训)教学计划组织和具体执行。

    第四条 实验(训)室工作人员协助学校教务处安排实验(训)教学计划,并负责实验(训)教学计划的落实。实验(训)课表在开学后二周内排完。课表排定后,下达二级学院、实验(训)室工作人员,并通知指导教师及学生。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按实验(训)课程大钢的要求,制订出相应实验(训)课程的实验(训)教学计划、实验(训)教学项目、内容及实验(训)讲义(实验(训)指导书)等。在开始实验(训)前二周把实验(训)教学计划、实验(训)指导书、实验(训)项目登记卡等文档提供给其他实验(训)指导老师,并由实验(训)室工作人员统一备案。

    第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停实验(训)课的,须经实验(训)指导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七条 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实验(训)室工作人员将按实验(训)课表检查实验(训)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质量。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实验(训)课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对实验(训)室和实验(训)指导教师进行实验(训)教学质量测评与监控。

    第三章 实验(训)教学大纲的制定与执行

    第八条 实验(训)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验(训)指导书或实验(训)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训)课成绩的依据。所有实验(训)课都应有实验(训)教学大纲。实验(训)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学校教务处统一的要求制定。

    第九条 实验(训)教学大纲由二级学院安排专业团队组织任课教师制定。理论课的实验(训)环节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基本要求,在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时包含实验(训)教学部分;独立实验(训)课的教学大纲,应单独制定实验(训)教学大纲。

    第十条 实验(训)教学大纲应报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和学校教务处审核通过。未经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同意,不得自行更改。

    第十一条 实验(训)指导教师必须根据实验(训)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实验(训)教学活动。

    第四章 实验(训)教学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以实验(训)教学大纲为依据,任课教师确定实验(训)项目,编制相应的实验(训)项目表。并按照所教授班级进行分组。每个实验(训)指导老师可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安排在30人以下,课程类型分为:实验(训)设计型、实验(训)综合型、实验(训)验证型、操作和演示型实验(训)等五类。

    第十三条 实验(训)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减少或改变学时、变更实验(训)项目。对实验(训)教学大纲安排的实验(训)项目无故停开的,一律作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训)室工作人员要合理配置实验(训)教学设施,及时维修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效益。

    第五章 实验(训)指导教师要求

    第十五条 实验(训)指导教师组成

    (一)实验(训)指导教师由任课教师和实验(训)室工作人员教师组成,原则上,任课教师应承担所教授课程的实验(训)课教学,如确实不能承担,应将学生分组后委托实验(训)室工作人员或其他教师开展实验(训)教学,并协助完成实验(训)教学的准备工作。

    (二)在对实验(训)课学生进行分组的情况下,任课教师承担本课程实验(训)教学工作的,由任课教师负责组织该实验(训)课的教学活动;任课教师不承担本课程实验(训)教学工作的,由任课教师指定一个实验(训)指导老师负责该实验(训)教学活动的组织。

    第十六条 备课

    (一)各二级学院必须认真组织任课教师进行备课;指导教师必须对所有开出的实验(训)项目进行实施,并认真写出实验(训)教案。

    (二)实验(训)课开课前,凡没有完整实验(训)教案或未备课者,一概不得上课。

    (三)实验(训)课开课前,任课教师要提前二周将实验(训)教学大纲(包括:实验(训)项目、实验(训)进度和环境要求等)提供给同一课程的其他实验(训)课指导教师(实验或实训助教),并负责培训实验(训)课指导教师(实验或实训助教),使其熟悉实验(训)的整个过程。

    第十七条 上课

    (一)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任课教师要提前至少10分钟到岗作好实验(训)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学时数上课,不得任意提前下课。

    (二)学生上各门实验(训)课的第一次课,指导教师要宣讲《学生实验(训)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令其停止实验(训)。

    (三)上课时要坚守岗位,认真辅导学生进行实验(训)研究,不得随便离开实验(训)室,不得在上课时间从事其它无关事情。学生上实验(训)课时从事与实验(训)无关的活动教师对其负有直接责任。

    (四)教师要注意自身的言传身教作用,做到因材施教、教书育人。应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对学生在实验(训)课堂上的主要表现应有一定记录。

    (五)实验(训)结束后,实验(训)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实验(训)报告批改

    (一)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训)报告,对实验(训)结果与分析给出评语并签字,期末负责将学生的实验(训)报告交实验(训)室工作人员集中保管。

    (二)实验(训)报告一般应采取记分制。教师应根据学生在实验(训)中和在实验(训)报告书写中反映出来的认真程度、实验(训)效果、理解深度、独立工作能力、科学态度等给出恰当的评语和评分,并签署批改人姓名。

    (三)实验(训)报告成绩应经过合理折算,记入最终课程总成绩。

    第六章 学生实验(训)要求

    第十九条 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训)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在上实验(训)课前,学生必须认真预习实验(训)讲义或实验(训)指导书,了解实验(训)的目的、实验(训)操作步骤,复习与实验(训)有关的理论知识。

    第二十条 上实验(训)课

    (一)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二)上课时要认真回答老师提问,要虚心接受老师的指导。

    (三)上课时遵守学生实验(训)守则,精心操作,注意安全。

    (四)实验(训)结束后要及时关掉电源,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整理,恢复到原始状态。

    (五)凡缺做实验(训)三分之一(包括三分之一)以上及实验(训)课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实验(训)课成绩记为不及格,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考试。

    第二十一条 撰写实验(训)报告

    (一)验证型实验(训),应撰写书面实验(训)报告,实验(训)报告应说明本实验(训)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实验(训)结果等。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相对统一的实验(训)报告纸,交予学生撰写。

    (二)综合型和设计型实验(训),应撰写电子版实验(训)报告,实验(训)报告中应说明本实验(训)的目的、要求、原理(流程图)、方法(源程序)和实验(训)结果等。

    (三)实验(训)指导教师应仔细批改实验(训)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教师应退还令其重做:对不交实验(训)报告者,以缺做实验(训)处理。


    第七章 实验(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验(训)教学应根据本门课程实际情况,采取实际操作考核或者实验(训)报告累计折算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应能够客观反映学生科学实验(训)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和掌握程度,并有利于激励和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二十三条 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训),实验(训)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所占比重由该门课程实验(训)教学大纲规定。实验(训)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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