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实习(含见习,下同)原则上采取集中形式开展,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考虑批准部分学生分散自主实习。为做好学生自主实习的管理工作,提高实习效果和质量,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自主实习是集中实习的补充形式,在学生自主实习模式中,学生可根据实习大纲要求,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独立进行实地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对实习学生的实习过程进行指导和监控。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学生自主实习是在学校实习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统筹管理规划,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要求,对进行自主实习的学生,二级学院实行目标管理。
第四条 自主实习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且能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方可申请:
(一)实习前必须落实实习大纲、实习内容、实习指导老师、食宿安排等实习计划,并保证有充足的实习工作量。
(二)自主联系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应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而且生产秩序稳定、生产正常、管理水平较好、支持和重视学生实习,且实习岗位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
(三)实习的单位,能够按照我校有关实习管理规定和要求,对实习生进行指导和管理,认真填写实习鉴定,合理评定实习成绩。
(四)为避免与集中实习安排相冲突,自主实习的单位原则上在学生生源地,且不应是我校已签订协议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五条 申请自主实习的学生,必须填写《琼台师范学院学生自主实习(见习)申请表》(附件1),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签字,实习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琼台师范学院学生自主实习(见习)单位接收函》(附件2)后,上交所在二级学院逐级审批。
第六条 对于申请自主实习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组织和时间安排
第七条 自主实习由各二级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不同专业特点自行组织实施,实施办法应在实习计划中体现。各二级学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做好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自主实习时间安排应与集中实习时间同步,具体按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四章 指导和有关要求
第九条 指导教师要按照各二级学院专业实习(见习)大纲,提前对自主实习(见习)的学生进行技能训练,并提出实习(见习)中应注意的问题和要求。
第十条 自主实习(见习)的学生离校前,各二级学院应把实习(见习)所需材料发放给学生。同时学生要将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实习单位相关管理部门的通讯地址、电话上报二级学院,以便监督和指导。必要时,二级学院可派指导教师前往学生自主实习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自主实习(见习)期间,学生必须按实习(见习)计划要求,主动向二级学院指导教师汇报实习(见习)情况,并以电子邮件或网络交流形式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内容与体会。
第十二条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必须跟自主实习(见习)的学生和单位联系,并记录每次联系的时间、内容以及交流反馈的意见,填写《琼台师范学院学生自主实习(见习)检查记录表》(附件3)。
第十三条 自主实习(见习)的学生应严格遵守实习(见习)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守单位的秘密。
第十四条 实习期间,自主实习(见习)的学生要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完成实习任务,详细撰写实习日记,如实反映每天的主要实习内容、实习收获、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并结合自己的实习及体会写好实习报告。
第十五条 实习(见习)末期,学生要对本次实习(见习)认真总结,按时缴交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实习结束后,各二级学院须及时收集自主实习(见习)学生相关实习材料,并评定成绩。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缴交的实习材料如教案、听课记录、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并结合实习单位的鉴定意见及过程监控中的表现进行成绩评定,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等级(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89;及格:60~74;不及格:60分以下)。具体办法和标准根据《琼台师范学院师范专业教育实习规程》和《琼台师范学院非师范专业实习工作条例》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自主实习(见习)申请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出,实习(见习)成绩按“零分”计,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是《琼台师范学院师范专业教育实习规程》和《琼台师范学院非师范专业实习工作条例》的补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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