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见习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习见习经费是实习见习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为加强对非师范专业实习见习经费的管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见习经费在预算、申报、审批、划拨、使用、报销、结算等各环节,应遵循“统筹管理、限额分配、专款专用、勤俭节约、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与使用部门职责
第三条 年度实习见习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经行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条 教务处具体负责审核各二级学院非师范专业实习见习经费开支计划,研究和汇总编制全校非师范专业年度实习见习经费预算,对经费实行统筹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报送的年度非师范专业实习见习经费开支计划,列出学校年度非师范专业实习见习经费预算专项,并按财务规章制度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按规定要求,负责编制和报送本学院各非师范专业年度实习见习经费的开支计划,在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和节约实习见习成本的原则下,合理地使用经费,高效地开展实习见习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对实习见习经费的管理工作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审计。
第三章 拨付标准
第八条 学校按学年度拨付非师范专业实习见习经费。
(一)以参加实习人数为基数,按生均450元拨给实习经费,其中按生均不超过150元用于实习管理指导费,可通过报账程序直接支付给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个人,或可公对公转账至实习单位账户。按生均50元划拨给教务处用于学校层面的实习监督检查费、实习见习资料的印制和实习见习评优证书费等。实习经费由二级院按学年度做预算教务处汇总,学校按预算划拨。
(二)以每学年参加专业见习人数为基数,按生均100元/每次,拨付专业见习经费;其中按生均不超过50元用于见习管理指导费,可通过报账程序直接支付给见习单位指导教师个人,或可公对公转账至见习单位账户。按生均50元用于交通费、与实习单位的联谊费、二级学院的实习巡查费等。见习经费由各二级学院按学年度做预算,学校按预算划拨。
第九条 非师范专业实习见习专项经费由各二级学院在限额内使用。监督巡查费用、联谊费和实习见习评优证书费用,由教务处在限额内使用。
第四章 预算与审批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在本学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制定好下学年度非师范专业实习见习经费预算,并根据学校统一制定的非师范专业实习见习经费限额标准,分专业填报《琼台师范学院非师范专业实习开支预算申请表》(附件1),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各二级学院填报的《琼台师范学院非师范专业实习见习活动开支预算申报表》和实际情况,按实习见习经费管理原则,统筹调整各二级学院实习见习活动的各项开支计划,制定下学年度非师范专业实习见习经费预算方案和汇编《琼台师范学院非师范专业学生实习见习经费预算统计表》(附件2),于学年度末报送学校审定划拨。
第十二条 财务处按学校审定的非师范专业实习见习经费预算方案及审批意见,将非师范专业实习见习经费划拨给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第十三条 实习见习工作开展前,各二级学院填写好《琼台师范学院非师范专业实习见习开支预算申请表》(附件1),由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实习见习工作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对实践经费的开支账目进行结算,及时报账。
第五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 非师范专业实习见习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管理指导费(专业见习、实习)、交通费、运杂费、公杂费、监督巡查费、联谊费、评优证书费等。
第十六条 专业见习费:指根据教学计划用于相关专业,以班级为单位到企业进行短期的教学观摩、认知见习、课程见习,对方单位收取的管理指导、讲座等费用,在限额内凭据报销或造表发放。
第十七条 实习管理指导经费:指用于实习单位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对实习生的指导和管理费、水电费等,在限额内凭据报销或造表发放。
第十八条 实习见习往返交通费:指实习见习往返的车船费或交通补助。车船费按轮船统舱、火车硬座和汽车普客票价开支,在限额内凭据报销。由学校统一派车接送的交通费,由分管部门结算,报教务处备案,通过财务处转账,不得现金支付。见习实习单位在海府地区和桂林洋校区的,不予开支城区交通补助。在海郊区或桂林洋校区10公里以外单位实习的,按参加人数(含教师)以交通补助的形式在限额内造表发放。
第十九条 运杂费:非师范专业实习见习必须使用而不能携带的公用设备、资料及其它用品的运输费,须经请示批准后开支,凭据报销。师生个人行装原则上按个人乘车限定免费重量随身携带。
第二十条 公杂费:指实习见习必须开支的用于办公用品及其他零星的费用。本着勤俭节约原则集中使用,凭据限额报销。
第二十一条 监督巡查费:指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在实践期间,前往各见习、实习点开展监督巡查指导工作所产生的交通、误餐、住宿等费用。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在限额内做差旅报销。
第二十二条 联谊费指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前往实践基地进行巡查、调研及开展联谊活动,所开支的会务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在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三条 实习见习评优证书费:指根据《琼台师范学院毕业实习评优试行办法》评定的优秀带队、指导教师、优秀实习生、优秀实践管理人员、先进集体的证书等费用。
第六章 开支控制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各项开支控制标准见下表
开支项目 | 控制标准 | 说明 |
专业见习指导费 | 在见习总经费的50%内 | |
实习管理指导经费 | 用于实习单位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指导学生的费用,包含管理费、水电费和住宿费在内的总费用,应控制在实习总经费的60%内。 | |
见习交通费 | 见习总经费的50%内 | 各二级学院在此限额内根据地点的远近、使用的交通工具、天数等制定具体的标准,超支部分可由学生自理 |
实习交通费 | 实习总经费的30%内 | |
运杂费 | 相应项目总经费的5%内 | |
住宿费 | 相应项目总经费的10%内 | |
公杂费 | 相应项目总经费的5%内 | |
联谊费 | 相应项目总经费的5%内 |
第二十五条 相关项目开支标准
(一)实习生经费
1.交通费
(1)随校集中实习
海南岛内随校集中实习的学生,由二级学院统一包车前往实习基地,实习结束包车接回,不再做交通补助。海南岛以外地区随校集中实习的学生,学校予以一定的交通费补贴,不再报销交通车船票;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学校至实习点的往返车船交通费(只限普通座票)。
分散自主实习学生交通费补贴100元/人;在校内实习的学生,不予交通费补贴。
(2)自主分散实习
分散自主实习学生按一次往返车船交通费(只限普通座票)不足100元的据实补贴,超过100元的按照100元/人标准补贴。
(3)包车费
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集中实习,由学校或二级学院包车往返的费用凭正式发票予以报销,不再予以实习交通补贴。
2.其他杂费
用于非师范专业实习见习相关的必要开支(需附合法合规票据)。
(二)我校实习带队(指导)教师经费
1.交通费补贴:
(1)在海口市郊区(或桂林洋校区10公里范围以外,如属海府市区不算)集中实习的带队指导教师予以公共交通费补助,不再报销公交车票、出租车票,补贴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每周按5天计。
(2)海南岛内海口市以外市县带队指导教师实习驻点期间,每月给予2次海口至实习市县的往返交通费补贴,标准为普通汽车票价或二等座高铁票价;
(3)在海南岛外集中实习的驻点指导教师报销学校与实习点之间的差旅费。
2.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习见习期间安排实习见习专题讲座1至2场,专家讲座费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3.实习见习带队(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结合非师范专业实习见习活动的实际情况,尽量节约实践教学成本。严格按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经费实际开支不得超出核定预算,若有超支,一律自理。
第二十七条 若有不同专业在同一单位开展见习实习活动,要注意相互沟通与配合,统一管理指导费的支付标准,以利开展工作。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非师范专业实习见习经费经教务处审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有关开支应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联系、巡查见习实习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用,按我校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条 参与非师范专业见习实习工作的我校带队、指导教师及工作人员工作量按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琼台师范学院行政楼101室 电话:0898-65655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