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见习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实践经费是实习、见习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为加强对教育实践经费的管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校财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实践经费在预算、申报、审批、划拨、使用、报销、结算等各环节,应遵循“统筹管理、限额分配、专款专用、勤俭节约、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与使用部门职责
第三条 年度教育实践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经校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 教务处具体负责审核各系实践经费开支计划,汇总编制年度实践经费预算方案,对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各院系为具体执行单位。
第五条 财务处根据报送的年度教育实践经费开支计划,在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中专项汇总编制“教育实践经费预算”,并按财务规章制度对教育实践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院系按规定要求,负责编制和报送本系各专业年度教育实践经费的开支计划,并在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和节约实习、见习成本的原则下,合理地使用经费,高效地开展实习、见习工作。
第七条 校审计部门对教育实践经费的管理工作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审计。
第三章 预算与审批
第八条 各院系应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日之前制定好下学年度教育实践经费概算,并根据学校统一制定的教育实践经费限额标准,分年级填报《琼台师范学院教育实践经费概算表》(附件二),报教务处按学校规定程序下达预算后执行。
第九条 实习、见习工作开展前,各院系填写好《琼台师范学院教育实践经费开支预算申请表》(附件一),由院系教育实践领导小组长按财务制度进行审批。
第十条 实习、见习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各院系要及时对教育实践经费的开支账目进行及时报账。财务处按审定的教育实践经费预算方案和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严禁将教育实习经费用于和教育实习、见习无关的支出,严禁从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教育实践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和指导教师在教育实习、见习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实践单位的实习、见习管理与指导费、公杂费、教务处统筹经费(包括教育实习工作会议、调研、检查差旅费、实践基地指导老师的培训费、教育实践指导费、基地建设费、实践活动材料印刷等)以及与实习、见习工作相关项目的开支。
第十三条 教育实践管理指导费:用于实践单位教师、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指导学生的费用及管理费,在限额内凭据发放。
第十四条 交通费:指实践往返的车船费或交通补助。车船费按有关出差标准规定的轮船舱等、火车和汽车乘座标准开支,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学校派车接送的费用,由教务处汇总后与分管部门结算,通过财务处划转账,不得现金支付。在府城校区或桂林洋校区二公里范围内实习、见习的,不予开支城区交通费。在海府地区二公里以外单位实习的,按参加人数(含教师)以交通补助的形式在限额内造表发放。
实习、见习必须使用而不能携带的公用设备、资料及其它用品的运输费,须经请示批准后开支,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 住宿费:学生集中实习、见习,其住宿尽量安排在所在的实习、见习单位。如该单位不能解决住宿的,由院系实践领导小组审批,住宿费按人数限额发放。带队教师原则上应住在开展实践活动单位(海府地区实践的除外)与学生同住,若该单位不能解决其住宿的,须院系实践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在外住宿,住宿费限额发放。
第十六条 公杂费:指实习、见习必须开支的用于办公用品及其他零星的费用。本着勤俭节约原则,集中使用,凭据限额报销。
第十七条 教务处统筹经费
调研、检查差旅费:指教务处在实践期间,组织人员前往各见习、实习点开展前期踩点和中后期监督检查指导工作所必须的交通、误餐、住宿等费用。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在限额内做差旅报销。
基地建设费:指为更好地开展实践活动,改善基地专业实践和生活条件的支出和前往校外建设实践基地开展各种活动的开支。在限额内凭据报销。
实习、见习评优奖励费:指根据《琼台师范学院毕业实习评优试行办法》评定的优秀带队、指导教师,优秀实习生、优秀实践管理人员、先进集体发放的奖金、奖状等费用。
第五章 开支控制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按学年度拨付实践经费。
以全校师范生人数生为基数,按生均50元划拨给教务处作为教务处统筹经费,用于教务处实践教学相关工作。以院系师范生人数为基数,按生均450元拨给各院系,实践教学费由各系(院)按学年度做预算,按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相关项目开支标准
(一)交通费
1.交通费(学生)
(1)海口市区实习交通费补贴
在海口市区内集中实习生予以市内公共交通费补助,不再报销公交车票、出租车票。集中实习学生补贴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元,每周按5天计,每位实习生实习期间交通费补贴不超过300元。分散自主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定额补贴标准每人100元;在校内实习的学生,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补贴。
(2)外地实习交通费补贴
外地集中实习学生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学校至实习点的径直往返车船交通费(只限普通座票)。分散自主实习学生按一次往返车船交通费(只限普通座票)不足100元的据实补贴,超过100元的按照100元标准补贴,相关补贴造表发放。
(3)包车费
集中实习、见习由学校或院系包车前往的凭正式发票和租车合同予以报销,不再予以实习交通费补贴。
2.交通费(教师)
1.在海口市内集中实习的带队指导教师予以市内公共交通费补助,不再报销公交车票、出租车票,补贴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元,按实际工作天数计,每周不超过5天;
2.在海口市外集中实习的带队指导教师每月可报销实习点与海口市的往返交通费2次,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
1.在校外进行集中实习,学生的住宿原则上由实习单位提供,实行集体住宿(在海口地区集中实习的学生原则上不给予住宿补助)。确因住宿安排困难需要租房住宿的,酌情予以租房费补助,由院系提供相关材料,租房补助标准每生最高不超过300元/月,实习带队指导教师每月500—800元/月,凭据报销。如因难以凭据报销,可由相关二级学院作出说明,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以采取造表发放该补助。
2.在校外进行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住宿费由学生自行承担。
(三)实习、见习管理费与指导费
实习指导管理费为每生每月不高于100元,见习指导管理费每生每周不高于50元。其中教师指导费可通过报账程序直接支付给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个人,或公对公转账至实践单位账户。
为保障学生的实习质量,校外实习基地均应在相关教学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由各院系统一选聘具有较强实践教学能力的指导教师进行具体的实习管理与指导工作,并根据其管理与指导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管理与指导费用,该费用由各院系统一在实习检查前报教务处按程序与权限审批。各院系按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指导费税前签领单报销此项经费。
第六章 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各系要结合专业实习、见习活动的实际情况,尽量节约教学实践成本。实践经费用明细开支标准按经费开支范围和控制标准执行。经费开支总费用不得突破核定预算,若有超支,一律自理。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单位实践的院系,要注意相互沟通与配合,统一经费支付标准,以利于开展工作。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实践经费经教务处审批后,有关开支参照本办法的相应开支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系联系、检查实习、见习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用,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参与实习、见习工作的我校带队、指导教师及工作人员按酬金方案计发课酬,不由此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琼台师范学院行政楼101室 电话:0898-65655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