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首页 管理制度 正文

    琼台师范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与运行实施办法(试行)

    2025-10-14 11: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新要求,进一步理清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结构、职责分工、运行机制等,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制度标准建设,强化质量责任主体意识,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管理工作水平,使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以产出为导向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教学质量保障长效机制,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落实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是有效开展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与质量监控工作,确保质量要求得以落实的依据和根本制度保障。

    第二章 质量保障体系与运行方式

    第三条 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运行包括校、院两个层面。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各单位所履行的质量职责,完善质量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与质量监控制度机制,建立完善校级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学院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明确质量职责要求,分析学院内部影响本科教学质量的主要环节和因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与质量监控制度机制,建立完善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条 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包括组织保障系统、质量目标系统、质量标准系统、条件资源保障系统、培养过程系统、学生发展保障系统、质量监控系统、质量评价系统、反馈改进系统等九个子系统(架构图见附件)。学校着力构建校、院两级组织机构健全、教学环节全面覆盖、质量保障多重闭环,以质量职责保障为基础,常态质量及监控为核心,专项质量监控为延伸的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五条 质量职责保障是各质量责任主体对教育教学运行过程中的人、财、物条件和组织进行的全方位保障,是实现教学质量管理目标的基础,也是开展质量监控的前提。

    第六条 质量监控是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教育教学运行过程中的各环节、各个影响质量的因素进行监测,及时反馈意见并实时调控的质量管理活动。质量监控包括常态质量监控和专项质量监控。常态质量监控是学校整体质量监控工作的重点和核心;专项质量监控是常态质量监控工作的补充和延伸。

    第七条 职能部门、学院、师生员工等全员参与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学院等各司其职,具有质量职责保障和常态质量监控的双重职责;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及校级教学督导团负责实施专项质量监控。

    第八条 建立多重循环实时联动机制,完善检查(评估)反馈指导改进提高检查(评估)的质量保障循环机制。学校质量保障运行机制主要如下:

    (一)围绕学校质量保障的范围,即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专业毕业要求、专业课程目标、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等,通过专项督导、校内评价、专项评审、专题研究、交流指导、公众监督等开展专项质量监控,促进学校形成检查(评价)反馈指导改进提高检查(评价)的质量保障大循环

    (二)各职能部门依据学校质量保障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本部门所履行的质量职责自主进行质量保障与常态质量监控、分析与改进,形成部门自我检查(评价)自我反馈自我改进自我提高自我检查(评价)的部门质量保障小循环

    (三)各学院按照内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要求,围绕毕业要求达成,对影响学院本科教学质量的各环节和因素进行质量保障与常态质量监控、分析与改进,形成学院自主构建学院质量保障体系自主运行自我检查(评价)自我反馈自我改进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质量保障内部循环

    (四)通过学校层面大循环、部门层面小循环和学院层面内部循环的实时联动,及时发现问题和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推动质量保障闭环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第九条 实行教学环节全面覆盖的监控机制。常态质量监控由质量责任主体对各教学环节开展常态化的监测、分析、评价和改进等工作;专项质量监控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进行有针对性的监测、分析、评价和改进。常态质量保障和专项质量保障二者有机结合,对教学环节进行全面保障,确保所有影响本科教学的主要环节和关键因素处于严格受控状态。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校层面质量保障决策机构是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教学委员会,对学校重大教学问题和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进行研究决策,党委书记和校长是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二级学院层面决策机构是学院党政联席会和教学委员会,对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进行研究决策,学院书记、院长是学院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副院长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职责保障执行机构是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其工作职责是:

    (一)制订相应的本科教学质量子目标及其质量指标。

    (二)制订本科教学质量子目标和质量达标计划。

    (三)组织以上计划的具体实施,提供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人、财、物条件和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教学常态质量监控执行机构是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其工作职责是:

    (一)制订本单位质量职责范围内的常态质量监控的计划;

    (二)依据质量目标和质量指标,按计划开展常态化质量监测和分析工作;

    (三)针对常态化质量监测结果和专项质量监控的反馈意见,制定改进工作计划并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专项质量监控执行机构是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及校级教学督导团,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制定相关制度政策和评估办法,组织协调、指导各质量责任主体的管理工作。

    (二)牵头并组织协调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认证、专业评估、状态数据填报及分析等综合质量管理工作。

    (三)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各质量责任主体的常态质量监控工作进行监控。

    (四)根据校级教学督导团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督教、督学、督管和专项督导工作。

    (五)检查、指导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措施落实和改进情况,向学校提出教学管理工作的决策建议。

    (六)收集、汇总公众监督意见,受理质量保障体系运行过程的投诉,组织处理投诉事项,并向有关单位反馈。

    (七)收集、推介各工作机构质量保障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典型做法。

    第四章 质量职责保障的实施

    第一节 质量目标保障

    第十四条 质量目标保障的内容主要有: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专业毕业要求、专业课程目标等。

    第十五条 学校办学定位的责任单位是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学校发展规划,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研究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办学定位。

    第十六条 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总定位的责任单位是教务处。负责制订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指导各学院和各专业研究制订专业培养目标,研究制订相应政策,采取相应措施,落实人才培养目标。

    第十七条 制订专业办学定位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的责任单位是各学院和教学系。各学院和教学系要对接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产出为导向,对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和论证,研究制定相应政策,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课程目标、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达成。

    第二节 质量标准保障

    第十八条 质量标准保障的内容主要有:教学建设质量标准、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教学管理制度、课程考核质量标准等。

    第十九条学校质量标准保障的责任单位为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和各学院。教务处负责研究制定教学建设、改革、管理和考核等全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标准;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研究制订教学质量监控、保障、评价与改进相关文件;学院负责制定相应措施,落实质量标准。

    第三节 教学资源保障

    第二十条 教学条件资源保障的内容主要有以下项目:师资队伍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教学经费、教学设施设备、课程资源、实验(实训)室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图书资料文献信息资源、网络教学资源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责任单位是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人事处),由人事处和教务处具体执行。其中:

    (一)人事处负责制(修)订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师资引进、培养及考核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修)订提升教师教学能力、职称晋升教学能力测评的制度;负责教师职称晋升及定岗工作;负责引进教师面试工作,负责教师培养工作,组织开展新入职教师培养期满主讲教师资格认定、首开课教师资格认定、教师校内教学培训等工作,指导各学院做好教师职业生涯规划;建立师资流动机制。

    (二)教务处负责制(修)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制(修)订教师教学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制(修)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和教师参加教研教改的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教学沙龙、公开课展示和教学竞赛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队伍建设的责任单位是人事处,由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以及招生就业工作处具体执行。其中:

    (一)人事处负责制(修)订学生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质量监控人员、就业管理人员、心理咨询工作人员等相关管理队伍建设规划;负责管理队伍建设和调整工作。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管理人员和心理咨询工作人员的常规管理、岗位培训、绩效考核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人员的常规管理、岗位培训、业绩考核工作;组织教学管理人员开展教学管理研究工作。

    (四)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教学质量监控人员的常规管理、岗位培训、业绩考核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五)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就业管理人员的常规管理、岗位培训、绩效考核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学经费保障的责任单位是财务处,由财务处和党政办公室(审计处)具体实施。其中:

    (一)财务处负责制(修)订并落实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做好年度教学经费预算工作;分析每年教学经费使用情况,生均本科教学日常运行支出、生均本科专项教学经费、生均本科实验经费、生均本科实习经费增长情况;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每年教学经费使用情况。

    (二)党政办公室(审计处)负责依法对教学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教育资金、专项资金、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学和实验(实训)场地设备设施资源保障的责任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教务处、财务处、图书馆、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以及相关学院具体实施。其中: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全校行政办公、教学和科研场地功能规划与布局调整,科学统计各类教学场地面积、固定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负责跟进教学和实验实训设施建设计划的制订和各建设单位的项目实施进程。

    (二)后勤基建处负责根据学校办学规模规划制定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等校舍建设及用地规划。负责教学楼宇、学生公寓、食堂等区域的设施日常管理与维护。

    (三)教务处负责教学和实验实训设施建设计划的制订和论证,负责全校共享型教学、实验(实训)资源的日常管理,各学院负责专业教学、实验(实训)资源的日常管理,制定场地和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的措施,保证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四)财务处负责保证教学设施建设与维修所需资金按时到位。

    (五)图书馆负责制(修)订图书馆设施的建设计划并实施。

    (六)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制定保证校园网络和各类教学和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的措施,保证教学需要。

    第二十五条 学校课程资源保障的责任单位是教务处,主要负责制(修)订课程建设管理规划与实施指导意见;制(修)订各类课程建设评价标准;组织申报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指导、管理和检查评价各学院的各类课程建设;组织、指导编写(修订)各类课程教学大纲;负责制(修)订教材建设规划及管理办法;制(修)订教材征订计划;组织教材编写修订等工作;统计并评价教材选用情况;统计教材建设成果并进行推广。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的责任单位是教务处,主要负责制(修)订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制(修)订实验(实训)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负责并定期检查实验(实训)室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分析实验(实训)室建设与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践基地建设的责任单位是教务处,主要负责

    组织制(修)订实践基地建设规划、措施、管理办法与建设标准;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学院开展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校企、校地和校校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图书资料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责任单位是图书馆,主要负责制(修)订图书资料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规划,并负责建设、管理;做好图书资料文献信息资源统计工作;分析图书资料文献信息资源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校网络教学资源保障的责任单位是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和教务处具体实施,其中:

    (一)教务处负责制(修)订网络教学资源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和管理。

    (二)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网络资源建设的技术支撑和平台维护工作。

    第四节 培养过程保障

    第三十条 培养过程保障的内容主要有:培养方案管理、教学大纲管理、课程教学管理、实践教学管理、教学建设管理、教学改革与研究管理、教学档案管理、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第二课堂)管理、体育锻炼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培养方案管理、教学大纲管理、课程教学管理、实践教学管理、教学建设管理、教学改革与研究管理的责任单位是教务处,具体职责是:

    (一)提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性意见,组织、指导、审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修订,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审核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提出制订课程教学大纲的指导性意见,制订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检查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

    (三)制订专业、课程、教材、基层教学组织等教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采取相应措施,推进各二级学院开展教学基本建设。

    (四)进一步完善课程教学体系,制订课程教学质量管理和实践教学管理办法;负责教学运行各环节的检查和教学信息收集、分析和反馈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学院做好日常教学管理工作,推进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改革创新。

    (五)负责制订教学改革与研究管理办法以及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审核机制,加强教学各环节的检查和教学信息收集、分析、反馈、整改工作,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学档案管理的责任单位是教务处,由教务处和档案馆具体实施,其中:

    (一)教务处负责制(修)订教学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和管理程序;负责指导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和教学档案归档工作。

    (二)档案馆负责制(修)订教学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等规章制度;负责相关教学档案的征集、接收、整理、统计、保管、开放和利用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第二课堂)由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工作处具体实施。

    (一)团委负责制订学生社团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建立和完善活动的考评和奖励机制。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竞赛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行管理。

    (二)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学生开展校园文化活动。

    (三)教务处负责制订各类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体育锻炼的责任单位由体育学院、团委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实施。

    (一)体育学院主要负责制(修)订学生体育锻炼计划,组织体育课堂教学,组织课外体育活动及竞赛,实施学生体质监测与评价。

    (二)团委和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学生开展校园体育文化活动

    (三)团委和体育学院负责对学生体育类社团活动的开展进行指导

    第五节 学生发展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发展保障的内容主要有以下项目:招生工作、学风建设、学生指导与服务、就业与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负责单位是招生就业工作处,由招生就业工作处具体实施。主要负责制(修)订学校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宣传与咨询工作;制定政策和措施,保证生源质量不断提高;做好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制(修)订招生及生源情况调查指标,实施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交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风建设的责任单位是党委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制(修)订学风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学风建设的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各种学风建设专项活动,定期开展学风建设情况检查,推广优良学风建设工作经验;及时处理学生违纪事件;组织制(修)订学生成长评价指标,实施学生对自我学习与成长的满意度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交评价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指导与服务的责任单位是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团委具体实施。其中: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制(修)订学生教育管理与指导服务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学习方法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二)教务处负责建立健全教师参与学生指导的激励机制;组织教师积极开展学生课外学习指导、课业辅导等服务;制(修)订学生有关专业选择、课程选择的政策和制度。

    (三)招生就业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指导咨询等服务。

    (四)团委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条学校就业与发展的责任单位是招生就业工作处,主要负责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分析毕业生就业情况;组织制(修)订毕业生就业质量调查、社会和用人单位调查指标体系,开展毕业生就业质量、中长期就业发展状况跟踪调查以及社会和用人单位调查,提交调查报告。

    第五章 质量监控、评价与反馈改进

    第一节 质量监控

    第四十一条 常态质量监控由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负责实施。各职能部门对本单位所履行的质量职责开展常态化的监测、分析和改进等工作。各学院负责围绕课程堂教学、教育实践、专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主要教学环节,进行全过程的教学质量常态化监测、分析和改进。

    第四十二条 专项质量监控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和教务处负责实施,按照有关要求和质量标准,通过实施以下工作制度,实施针对性监控。

    (一)听课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和学院各级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校院两级教学督导、教师等人员深入课堂,通过随机听课、诊断听课、观摩听课、线上听课等方式,及时了解教学状况,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二)教学检查制度。教学检查分别以规范教学、过程检查、考核质量为重点,组织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教学实践、专业实践等环节和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试卷命题和批阅、毕业论文(设计)和教学秩序检查等,了解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工作。

    (三)教学督导制度。强化教学督导队伍建设,优化校院两级专兼职教学督导队伍,开展督教、督学、督管、督改等活动。

    (四)学生信息员制度。加强学生信息员队伍建设,收集学生对教师、教学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的评价、意见或建议。

    (五)常态教学信息监控。完善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制度,强化教学质量常态化监测。

    第二节 质量评价

    第四十三条 质量评价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教务处和各学院共同负责实施。通过开展教学质量内部评价、外部评价,获得并分析评价结果,并用于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

    (一)教学质量内部评价。落实主要环节质量标准和课程目标、毕业要求、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机制;按照专业建设标准,对新办专业进行评估;开展评教、评学;以推进师范教育、工程教育等各类专业认证为契机,大力开展专业自评自建,加强质量监测,优化培养体系,提升专业建设质量,提高学生和社会的满意度。

    (二)教学质量外部评价。完善毕业生质量跟踪反馈和社会评价机制、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机制;积极参加第三方评估,包括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新办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权评估以及委托社会评价机构进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毕业生与社会需求的符合度、毕业生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的评价。

    第三节 反馈改进

    第四十四条 质量反馈和改进责任单位是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开展质量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和整改工作,并进行跟踪与督促。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建立质量信息收集、分析、反馈与整改工作机制,依据质量监控工作职责,明确质量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和整改的内容、要求和责任人,制定工作流程,对需反馈、整改的事项要建立台账,明确进度和责任人。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将获取的教学质量信息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各学院要把与教师有关的教学质量信息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根据反馈的信息,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四十五条 教学信息和评价结果实行发布制度。通过文件、教学督导通报等形式及时将教学信息和评价结果发布;主动向社会发布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琼台师范学院

      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琼台师范学院行政楼101室 电话:0898-65655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