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培养人才、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16号)、《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工程教育认证通告〔2022〕第4号)、《关于建设海南省特色高水平本科教育的实施意见》(琼教高〔2019〕10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科课程教学的质量管理,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完善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体系,规范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程序,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目标
第一条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理念新起来、课程优起来、教师强起来、课堂活起来、制度严起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教育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体系的建立贯彻落实“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以提高和保证教学质量为目标,运用系统方法,发挥目标导向、条件保障、激励约束等功能,坚持教学质量保障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建立全校统筹联动质量保障长效机制。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遵循全面性、权威性、多样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本科教学质量评价贯穿教学全过程,以课堂教学为重点,涵盖实习实训、创新创业、第二课堂、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等方面。
(二)权威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具有不可更改性。评价结果与教学单位的考核、教师的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挂钩。实行“教学质量评价”一票否决制。
(三)多样性原则:建立校内与校外评价、学生与教师评价、学校与学院评价、自我与同行评价、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持续改进工作遵循针对性、发展性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对于教学质量评价中发现的明显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予以重点督导,及时反馈,适时跟踪,形成运行-评价-反馈-改进-再评价的闭环管理机制。
(二)发展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以促进教师教学能力发展、教学方式创新、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和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旨在实现教学相长,师生共同发展。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五条 教学质量评价的管理机制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抓总,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牵头,教务处、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工作处及各二级学院协同。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作为教学质量评价的实施机构,具体落实和组织实施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六条 教学质量的评价主体包括学生、校院二级督导、校内外同行、党政领导及教学管理相关人员。
第七条 学校聘请身体健康、热爱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厚、工作责任心强、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师德高尚的在职或离退休教授、教学名师、教学骨干组成校级教学督导组。校级教学督导组代表学校进行督教、督学、督管。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院级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负责本院(部)的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
第九条 学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教学系(教研室)正副主任、教学管理人员、辅导员和专任教师,校院二级教学督导,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科研处、人事处等部门工作人员依照《琼台师范学院听课制度》参与教学质量评价,填写教学质量评价表。
第四章 评价内容
第十条 师德师风评价。主要包括教师在执教生涯中的理想信念、职业道德、仁爱之心、言行规范和社会责任感等。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评价。主要包括对专业培养目标的合理性、毕业要求对专业培养目标的支撑度、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度、师资队伍的数量与结构、专业师资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力、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专业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度、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专业建设档案完整度、专业特色彰显度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评价。主要包括对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设计)、课程思政、课程教师团队、课程资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课程建设制度举措、课程“两性一度”(高阶性、创新性和挑战度)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三条 教材建设评价。主要包括对教材选用要求、教材质量、教材内容更新率、校本教材建设成效、教材研究水平、教材建设制度举措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四条 教师教学水平评价。主要包括对自主学习能力、教学理解能力、教学设计能力、教学过程组织能力、教学改革创新能力,课程思政驾驭能力、智慧教学运用能力、教学效果满意度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成效评价。主要包括对实验条件支撑度、实验课程覆盖率、实验课结构、实验项目开出率、实习(训)基地建设与运行水平、实践教学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六条 学生学习效果评价。主要包括对学生道德修养、三观养成、学习态度、课堂纪律、学风考风、毕业论文(设计)完成情况、职业技能等级和职业(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实(见)习单位和用人单位满意度、毕业五年左右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七条 日常教学运行评价。主要包括开学前教学准备、日常教学检查、专项检查(评估)、学生评教、同行评教、督导评教、教师评学、师生座谈会、教师反思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内容创新。鼓励各二级学院、教学系(教研室)和教师根据专业特点、所授课程特点,配合教学改革实践、在践行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内容的基础上,创新评价指标,实施质量评价,促进个性发展。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反馈与利用
第十九条 建立质量评价多向反馈机制。利用新媒体和《教学简报》《督导简报》《教学检查通报》公布或通告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对于教学质量评价中反映出的教风、学风、考风问题,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教务处、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和相关学院,由归口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教学质量评价中发现的教师教育教学突出问题,相关学院要及时处理,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于教师违纪违规问题,依照《琼台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琼台师范学院外聘教师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记入(外聘)教师教学工作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教学质量评价中发现的学院教学管理重大过失,降低部门年度考评等级、扣减年终考核分数,核减相关的经费和资源分配额度。
第二十三条 对于教学质量评价中反映出的教学保障问题,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党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基建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保卫处、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由上述单位负责处理。
第六章 持续改进
第二十四条 各课程负责人要根据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对课程目标、课程大纲、教学计划(日历)、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方法、考核与评价等进行持续改进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教学系(教研室)负责人审核、存档。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负责人要根据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等进行持续改进,撰写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提出下一年度持续改进的目标和实现路径,年度报告提交学院审核、存档并交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根据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召开党政联席会和教学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教学工作,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对各专业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教师教学水平、专业办学条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持续改进,撰写学院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提出学院教学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年度报告交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根据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和学院教学质量持续改进规划(计划),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化监测和分析,为学校制定教育教学规划、改革教育教学工作和配置教育教学资源提供依据,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撰写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并依规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与公众监督,确保教学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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