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不断提升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及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因过失或者故意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及其人员。
第四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及时补救的原则,教育、惩戒相结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教学事故按学校教学工作所涉及到的教学、管理及服务等不同环节分为四大类: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总计76项(见附件1);按教学事故的性质及其所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第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极其严重的行为或事件;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是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较为严重的行为或事件;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是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受理、调查及取证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受理
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受理。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报告或举报,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接受有关材料并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进行自查。
(二)调查、取证
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当事人如实填写《琼台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调查表》(见附件2)相关内容,负责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琼台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调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
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填报的,学校教学委员会可依据掌握的材料直接作出事故处理和认定。
(三)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由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依据本办法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认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由学校教学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讨论认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由教学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讨论认定,报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八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处理
(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年内初次发生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处分,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从重处分,直至降低岗位等级、调岗、取消教师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年内初次发生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分,两次以上者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从重处分。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年内初次发生者给予本单位(部门)内通报批评处分,两次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分,三次以上者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从重处分。
(四)其他
发生责任人不明的教学事故,将依据本办法追究事故发生的单位(部门)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发文,向全校或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公布。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以上处分:
(一)教学事故当事人或相关单位(部门)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对事故的调查工作不予配合的;
(二)对教学事故当事人进行包庇或阻挠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教学事故当事人认识态度不好,拒不检讨错误或无理取闹的;
(四)对事故检举人、调查人和处理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打击、报复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的。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的或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出现教学事故的,学校教学委员会可视情况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四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的申诉与复议。
第十三条 事故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事故处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琼台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复议申请表》(见附件3)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教学事故重新进行复查,1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复查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和当事人。需要改变决定的,则按相关要求与程序处理。其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束后,有关材料报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组织人事处备案,作为绩效发放、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务(称)晋升、职称聘任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发生本办法未涵盖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的行为或事件,可视其产生的影响与后果,由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参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根据相关程序和规定对事故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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