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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台师范学院外聘教师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025-10-14 12: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不断提升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聘教师是指我校聘请的承担教学工作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外聘教师教学事故是指外聘教师因过失或者故意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四条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及时补救的原则,教育、惩戒相结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教学事故按外聘教师所涉及到的事项与不同环节分为三大类: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总计44项(见附件1按教学事故的性质及其所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级)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极其严重的行为或事件;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较为严重的行为或事件;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受理、调查及取证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受理

    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受理。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报告或举报,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接受有关材料并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自查。

    (二)调查、取证

    各相关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当事人所在单位组织当事人如实填写《琼台师范学院外聘教师教学事故调查表》(见附件2)相关内容,负责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琼台师范学院外聘教师教学事故调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填报的,学校教学委员会可依据掌握的材料直接作出事故处理和认定。

    (三)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依据本办法审核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重大教学事故级)由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报学校教学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讨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处理

    外聘教师教学事故处理的累计时间以一学期为起止(任教不满一学期的以实际任课时间为累计时间),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III级)

    事故责任人出现III级教学事故,每次扣发1学时的课时津贴,并给予所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学期内出现III级教学事故三次,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解聘处理。

    (二)严重教学事故(II级)

    1.事故责任人出现II级教学事故,每次扣发3学时的课时津贴,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学期内出现II级教学事故二次,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解聘处理。

    2.事故责任人出现第10项教学事故,按合同规定停发所缺课时的津贴。

    (三)重大教学事故(I级)

    1.事故责任人出现I级教学事故,每次扣发9学时的课时津贴,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解聘处理。

    2.事故责任人出现第11项教学事故,按合同规定停发所缺课时的津贴,解聘并全校通报批评

    3.属事故责任人主观故意且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另行追究责任。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章 申诉与复议

    第九条 学校设立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的申诉与复议。

    第十条 事故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事故处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琼台师范学院外聘教师教学事故复议申请表》(见附件3),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教学事故重新进行复查,1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分送责任人所在单位和当事人。其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束后,有关材料报当事人所在单位、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组织人事处备案,作为课时津贴绩发放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未涵盖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的行为或事件,可视具体情况,由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应机构或校长办公会对事故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学校颁布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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