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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台师范学院建设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机制实施办法

    2025-10-14 12:18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过程管理实效,充分发挥督导工作在教学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

    第二条 遵循督导结合,重在指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现教学督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学校对教学与管理全过程进行检查、评价、指导,为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与决策依据,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形成。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级教学督导组,在分管教学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活动,负责全校范围的宏观督导工作。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为校级教学督导组管理单位,对全校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协调管理。

    第五条 校级督导人选可灵活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进行推选,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根据被推荐人的学科领域等综合情况提出建议人选,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聘任为校级督导。

    第六条 建立课堂教学评价专家库,作为校级教学督导队伍的有力补充,负责对近几年新引进教师、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比赛和教师职称晋级等进行课堂评估,加强帮扶,提升新进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水平,规范职称晋级课堂评估管理,全面提高学校课堂教学质量。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参照校级督导相关程序组建院级教学督导队伍,根据本学院教学工作需要,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八条 督导专家任职条件

    (一)退休或在职教师、教育管理干部,热心督导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二)熟悉学校教学的规章制度,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具备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三)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工作。

    (四)校级督导为专职教学督导,二级学院督导为兼职教学督导。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全校性教学状态督查。不定期开展学校教学状态督查活动,全面掌握学校教学状态基本情况。

    (二)全校性教学问题调研。结合督查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活动,查找问题原因,并针对问题向学校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对策建议。

    (三)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的主题性研究与咨询。根据影响学校教学质量建设过程的相关要素及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依据问题性质分阶段开展主题性研究,并以具体改革措施或工作建议为核心内容的方式向学校提交教学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咨询报告。

    (四)组织教学督导例会。每学期组织各二级学院督导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了解二级学院督导工作进展,提出下一阶段二级学院督导工作开展改进的建议。

    (五)组织服务教学管理工作例会。每学期组织一次由学校各职能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的服务教学管理工作的会议。整体梳理二级学院督导收集的教学服务管理工作问题,了解职能管理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及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

    (六)完成分管校领导等交给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参与日常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本学院的教学运行过程状态以及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与实施情况。

    (二)开展评价性和诊断性听评课活动,了解和分析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反馈听课评价与教学建议。

    (三)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巡视或检查,与所在学院领导或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专项检查工作。结合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要点开展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专项检查工作。

    (五)考试巡视工作。参加对期末集中考试、期初集中补考考场的巡视,检查、指导考试规范的落实。

    (六)组织师生座谈会,收集并及时反馈师生对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

    (七)配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本学院教学专项检查工作,帮助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找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八)学校和所在学院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督导专家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应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或相关教学部门反馈。二级学院教学督导每学期要根据本学院的工作目标,确定督导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并落实每位督导员的工作任务。各二级学院每学期的督导工作计划、督导工作记录、督导结果由各二级学院留存备查,督导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成员的酬劳依据学校组织人事处相关文件由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统计报送审批后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琼台师范学院关于二级教学单位建立督导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琼台〔2016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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